中国西部基础教育发展观(2)(2)
四、实施基础教育“非均衡投资战略”的内容、方式及方法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我们分析了我国基础教育投资管理体制的两种形式—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和高度分散的管理体制。这两种管理体制经过多年的实践都反映出一些固有的缺陷和不足,也难以保障我国基础教育的正常发展。基础教育究竟如何管理,许多学者进行过探讨。笔者同意有些学者提出的相对集中的投资管理体制。所谓相对集中的投资管理体制,指基础教育的投资应由中央(省)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中央(省)政府应在整个基础教育投资中承担较大的比例和义务。我们其所以支持这种相对集中的投资管理体制是因为第一,有国际成功的经验和普遍的做法。如日本1881年中央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资占教育投资的10.2%,1960年上升到48.4%。第二,相对集中的投资管理体制可以避免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体制统得过死,难以调动各级政府和社会对教育投资积极性的缺陷,又可以消除高度分散投资管理体制不具有有效保障和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弊端,从而有利于基础教育投资的动态管理与分配,有利于基础教育持续稳定均衡的发展。
相对集中的投资管理体制有利于中央(省)级政府集中财力采取非均衡投资战略,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发展提供经常性的、稳定的经费保障。这里我们是站在全国的立场,从中央政府对基础教育非均衡投资的角度提些建议,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可以仿此办理。
我们建议中央政府应将对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投资列入教育财政经常性投资规划和计划,并以专款形式直接下达到县。这笔专款应包括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经常性补助专款;贫困地区扫盲教育专款;贫困地区民办基础教育补偿专项等。
●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经常性补助专款
为推动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中央政府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贫困省区的基础教育实行经常性的专项拨款制度,在基础教育经费中,设立“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经常性补助专款”。按照一定的标准,以专款的形式直接拨给贫困地区的贫困县,专门用于这些地区设置学校、改善教学条件、培训师资,从而保证贫困地区儿童入学和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