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样安全保卫岗位职责

2009-08-31  | 职责 岗位职责 岗位 

  一 岗位职责

  第一章 法制(治安)副校长岗位职责

  第一条 根据惠安县教育局、公安局关于设置法制(治安)副校长和规范学校安全工作有关文件,特制定法制(治安)副校长岗位职责。

  第二条 负责组织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打击滋扰校园、冲击正常教学秩序、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等行为。

  第三条 协助学校保卫科落实普法安全措施,参与知道制定普法创安工作计划。

  第四条 协助搞好普法创安教育和双差生的帮教转化工作。

  第五条 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教师会,主持或参加二次以上安全专题会议。法制(治安)副校长的工作职责由县教育局、公安局考评。

  第二章 值日教师岗位职责

  第六条 值日教师实行按周轮值,每位教师每周一次,设值日长、值日行政、年段值日教师和公共区值日教师,统称值日教师。

  第七条 全体值日教师必须以主人翁精神,做好当天学校安全保卫、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工作。

  第八条 值日教师具体职责:①值日教师应佩带标志,准时上岗,按时上下班(上午7:30前到岗,下午离校5:20),值日长、值日行政上班提前20分钟,下班推迟20分钟;②值日教师必须加强上学、放学、课间午间、出操集会及年段班级、公共区域学生的出勤、卫生、纪律、安全的巡视和管理;③值日教师对执勤情况应如实、认真进行登记,公正评判,严禁闭门造车,徇私舞弊。登记本须经值日长阅后签名方能离校,值日长对不负责的值日教师可以拒绝签名,年段值日教师还应把各项评比公布上墙,以便汇入总表。

  第九条 学校值日值勤具体工作由保卫科负责实施,每天值日工作实行值日行政领导下的值日长负责制。

  第十条 值日行政在值日长组织、带领下,对当天值日教师值勤情况实行不定时定位检查督促,值日长应做好查岗登记,由值日行政共同签名,值日行政分别分管年段和公共区值日。

  第十一条 值日长应偕同值日行政对校园进行最少两次的全面巡视,并进行情况登记。

  第十二条 所有值日教师值日当天不得请假,确需请假者应向值日长说明并书面报告校长批准,值日长请假由值日行政顶班代替。

  第十三条 值日当天造成事故者,由值日长与值日行政联合调查报告校长,听候处理,缺岗渎职造成不良后果,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根据情节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章 门岗(保安)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按规定时间准时上班。门岗上班时要穿制服,不得随便离开岗位。要根据学校的作息时间及时关启校门。协助安排梅山村的学生上车。

  第十五条 服从学校领导管理,听从指挥,有令即行,有禁即止。

  第十六条 遵守国家制定的法规,不做违反法纪的事,做一个好门卫。

  第十七条 上级领导部门乘车来校时要按时开关校门。对来访人员要询问前登记。

  第十八条 积极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看好学校财物,发现财物被偷或人员被围攻,要挺身而出,勇于上前制止劝解。要禁止外来车辆驶入校园,经同意驶入的,要告知其慢速、禁鸣喇叭。

  第十九条 值班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凡双休日和节假日要坚持值班。

  第二十条 有事未能上班要请假,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人员损失要负其责任。

  二 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员工、学生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泉州市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限于惠安第三实验小学试用。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由校长负总责和活动主办处室、年段、班级负全责的管理制度,校性活动开展前保卫科应督促指导。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保卫科要在分管副校长直接领导下积极协助校长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学校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国家、对人民、对下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学校的安全工作,并主动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实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七条 学校校长必须牢固树立鈥湴踩谝烩澋乃枷牒头ㄖ乒勰睿炝氛莆蘸妥跃踝袷毓野洳嫉母骼喟踩煞ü婧托幸蛋踩娑ǎ煜ぷ橹8骼啻笮突疃陌踩胧┖蜕笈ㄏ蓿桓莸赜颉⒒肪场⒓窘诒浠ㄆ诙允ι邪踩逃觳榘踩ぷ鳎笆毕迹婪妒鹿史⑸⑼咨拼χ猛环⑿允鹿省

  第八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九条 全体教师要以学生为主体,切实加强学校安全教育。

  学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①交通安全教育;②游泳安全教育;③消防安全教育;④饮食卫生安全教育;⑤用电用气安全教育;⑥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⑦校内及户外运动安全教育;⑧网络安全教育;⑨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⑩防拐防骗及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学校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第十条 学校办公室、保卫科应在每学期开学初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对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强化安全意识,做到鈥溇映っ潱Wゲ恍福阑加谖慈弧

  第十一条 全体教师应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年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层次递进教育。

  小学安全教育应使学生初步树立安全观念,了解学校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识,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加强交通法规教育,提倡步行上学,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车上学。对符合要求管理骑车上学的要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处室、年段、班级应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利用活动类课程时间,每月定期对学生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

  ①学校保卫科应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的布局状况,在公安、消防、防震救灾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师生进行应急逃生演习。

  ②学校保卫科、年段、班级应将放假前、开学初、夏季来临前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进行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游泳安全和校内外活动安全的专题教育,并传授发生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和基本技能。

  ③学校保卫科、年段、班级应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鈥湴踩逃这潱磕3月份最后一周周一)等活动,针对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根据教育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年段、班级应充分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和家访等形式,加强家校联系,取得家长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监督的密切配合,并共同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引发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要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德育处、年段、班级应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宣传阵地和设施,开展安全教育。

  第三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学校内部应层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要充分发挥综治副校长的作用。

  第十七条 加强学校保卫队伍建设,健全学校保卫机构。学校要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负责学校日常安全保卫工作。保卫科要积极同公安、交警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派警员在校门口疏导和排除干扰,保证学生出入有序安全。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安全常规管理制度。学校教导处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学校保卫科要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保卫科应在每月第一个星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假节日应加强重点防范,发现问题及时提请总务处派人维护、处理,杜绝事故发生。学校对教育主管、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在安全督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总务处应及时整改,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请示协助解决。

  第二十条 学校应将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与学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学校保卫科对各种重点安全专项检查,学校应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安全工作应列入学校内部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学校保卫科应建立有关工作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定期进行查验,做好工作记录或检查记录。实行安全工作实行鈥溡黄狈窬鲋柒潱卜⑸卮蟀踩鹑问鹿实拇κ摇嗉叮宦扇∠蹦昶烙牌老茸矢瘛

  第四章 校内设施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校舍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凡未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的新校舍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保卫科、总务处应定期进行校舍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果断采取应急措施,立即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凡经县(区、市)以上教育、建设部门鉴定的危房(D级),学校应立即停止使用,对D级以下危房应制定修缮 和加固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或加固、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荷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学校应书面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城建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总务处、保卫科、教导处应依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师生宿舍、实验室等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和用电安全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检修,保证正常运转。

  ①学校总务处、保卫科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电脑室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械规格正确、功能有效,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学校保卫科应在师生密集场所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学校开展夜间活动(如召开家长座谈会等)时总务处应负责提供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有关人员能安全撤离和疏散。

  ②学校保卫科、总务处应加强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隐患引发事故。

  第二十五条 严禁学校在校内制作、存放、销售烟花爆竹及火药类物品,严禁学生参加此类活动,严禁在校内焚烧纸张、垃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总务处、教导处要严格加强对实验室、电教室、财务室、档案室、图书馆、仓库的管理,学校实验室应遵守《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按有关部门规定,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其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实验。除教学正常使用的少量化学试剂外,各种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消耗,学校应随时登记,建立档案备查。存放各种危险化学品的仓库要设在远离教室、宿舍、食堂以及水源的地方。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卫科、网管员应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影响学生。

  第五章 校外活动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校外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学校德育处、年段、班级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①实行学校大型活动批准制度。学校德育处、年段、班级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报请保卫科备案校长批准后,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②学校活动组织者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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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样安全保卫岗位职责》摘要:工作。 第五条 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教师会,主持或参加二次以上安全专题会议。法制治安副校长的工作职责由县教育局、公安局考评。 第二章 值日教师岗位职责 第六条 值日教师实行按周轮值,每位教师每周一次,设值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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