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样安全保卫岗位职责(2)

2009-08-31  |  

  第二十九条 学校德育处、年段、班级组织学生参加实验、社会实践等活动应坚持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保护。学校应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及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其他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如扑救各类火灾、防汛、防洪等。学校校长有义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德育处、年段、班级对集体活动租用的车辆、等交通工具,应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按规定运行。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客运车辆驾驶证件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其活动所租用的车辆、司机证照复印件需提交保卫科备案。

  第六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三十二条 学校体育器械、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新器械和设备投入使用前,体育教师要先对其进行性能测试,完全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德育处、教导处、全体体育老师应加强对早操、课间操、体育课教学等校内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运动的学生,应予以劝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总务处、卫生室应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的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按国家统一规划方案和指导原则进行。任何个人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等名义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学校有责任抵制向学生推销药品或保健品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总务处、学生营养午餐服务部应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在食品采购、存储、加工和供应、销售等环节,加强管理和监督,严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①学校应为师生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开办。食堂采购食品时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把好加工过程的卫生关和食品存贮关,落实卫生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

  ②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体检。学校不得聘用传染性病源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堂工作。食堂工作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③学校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对食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七章 校园秩序安全

  第三十六条 保卫科要另行安排值班护校,学校应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学校保安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全体教师都有护校值班的义务。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学校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卫科应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餐厅、宿舍、教学场所,防止投毒等各种破坏行为的发生。

  ①学校正常教学活动时间,一律禁止社会闲散人员进入校园,非公务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

  ②学校下课或放学时应安排教师在楼梯口、校门口进行安全疏导,避免因过于拥挤引发事故。每天中午、下午放学,值日长、保安员、负责公共场所的值日教师要组织梅山村的学生上车回家。

  ③学校保卫科应与公安交通部门协作,在临近街道的学校门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建立“绿色通道”。

  第三十八条 教师不得将异性学生单独留在宿舍进行谈话、辅导或帮助料理其他事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总务处应加强财物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学校应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有条件时应配备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监控设备,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第四十条 学校保卫科应与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城监、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校周边治安环境治理,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八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伤亡以及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和制度,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险控制在最低程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或传真等将简要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相关处室或责任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四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在1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生师生死亡或重大以上事故应及时上报市教育局。

  第九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班级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由于学校或教师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由学校报请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安排

  1、上班期间由门卫和值勤人员轮流值班。

  2、夜间由行政人员、后勤人员和部分住校教师守护值班。

  3、节假日由校行政领导带班,部分教师值班。

  4、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由专人值班守护。

  二、值班要求

  1、值班人员在当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保持警惕,不迟到、早退或脱岗。

  2、对各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发现失窃,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发现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领导的同时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负责传达上级机关的电话通知,接待因公来访的人员。

  4、保管好值班物品,交接班时必须做好移交手续。

  5、做好当班情况记录和交接班工作,并负责值班室清洁卫生。

  三、处罚措施

  1、值班人员迟到、早退、脱岗、制度,按本校考勤规定处理。

  2、在规定的值班时间发生了案件或事故,对缺岗、迟到、早退、脱岗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四、学校防火安全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防火安全责任,有效地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消除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防火安全,根据我校具体情况,实行三级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级管理机构

  1、学校指定一名处级领导为消防安全负责人,领导学校防火安全工作。

  2、各处、组、室、馆、食堂的负责人及班级的班主任为本单位部门防火安全负责人。领导本单位、部门防火安全工作。

  3、办公楼、教学楼、综合楼、生活楼指定一名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

  (二)学校防火安全负责人的职责(一级)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指标,负责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

  2、负责组织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防火警惕性。

  3、负责检查各部门防火安全组织工作情况。

  4、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排除火险隐患。

  5、负责规划消防设施,组织检查消防器材设备管理的情况。

  (三)各部门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二级)

  1、各部门的领导,是本单位(部门)的防火负责人,负责向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防火警惕性并保证本部门的防火安全。

  2、认真宣传贯彻消防法和安全保卫制度。

  3、每日上下班时应先认真检查本部门及责任区内是否有不安全因素或异常现象。

  4、合理使用电器,不超负荷;不乱拉、改搭、迁线和安装灯头插座等。

  5、管理好本责任区内的防火安全和消防器材。

  6、发现火情,应组织力量及时扑救,同时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四)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三级)

  1、认真执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

  2、每天对责任区范围内防火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难以处理的应及时向本部门直至学校领导报告。

  3、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4、督促师生员工管理好消防设备器材,保证有效使用。

  (五)用电防火安全制度

  1、学校内电器设备,应严格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

  2、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险或自行搭线,电器设备和电线设备及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3、不准使用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炉的,应经审批采取安全措施,制定制度,专一保管。住宿人员在使用电器时应认真检查电器是否安全合格,不合格的杜绝使用。使用时不得超负荷,使用后不使用时要及时切断电源。

  4、电器设备和电线除每月检查一次外,每年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问题立即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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