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2010中国儿童发展纲要(6)

2010-03-20  |  

  ━━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

  ━━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

  2.司法保护。

  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3.法律宣传与服务。

  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动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儿童权益。

  ━━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

  ━━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各类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公开其真实姓名和身份。

  ━━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积极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儿童与环境

  改善儿童生存和发展环境,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提高农村缺水地区供水受益率和农村改水受益率、自来水普及率。

  ━━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提高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集中处理率。

  ━━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尊重、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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