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意见(3)

2014-03-11  |  

  (二)指导社会力量界定工作内容。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患大病重病儿童、患罕见病儿童、流浪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等群体,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各类社会力量兼顾经济援助和服务支持,既帮助儿童解决基本生活方面的需求,也满足儿童在教育、医疗、安全、心理健康、社会融入等方面的需要。对于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群体,民政部门要加强与专业性强的慈善组织合作,使其协助监督基本生活费发放、医疗和教育方面优惠待遇落实等政策的实施。有条件的地方,可借助社会力量共同探索儿童保护制度。

  (三)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医疗救助。现阶段各级民政部门要重点引导社会力量围绕儿童大病医疗救助开展活动。鼓励个人、企事业单位加大对儿童大病医疗救助的捐助力度。对于开展护理型、服务型项目的慈善组织,要协助其与医疗机构、儿童家庭或福利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对于设立资助型项目的慈善组织,要指导其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医疗救助与慈善救助间的衔接,通过规范化的项目运作,形成“医疗救治——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府医疗救助——慈善组织救助” 的良性流程。鼓励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32号)的要求积极开展医疗救助和慈善事业衔接的试点。

  (四)协助社会力量争取资源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秉承儿童优先原则,在引导社会捐赠、配置慈善资源时,向关爱儿童的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作出倾斜。要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将一定比例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投向困境儿童的救助和服务、儿童大病医疗救助项目。鼓励各级民政部门用好本级彩票公益金,设立示范性项目,发挥引领作用。要贯彻落实《民政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民发〔2014〕5号)的要求,将优秀的慈善组织、慈善项目及时推荐给各级工商联组织和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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