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意见(4)

2014-03-11  |  

  (五)将有关工作经验及时提升为政策法规。各级民政部门要打造“慈善探索、福利接棒”的工作机制,对于社会力量在服务儿童过程中形成的成功模式和有效经验,要及时将之上升为政策或制度,为儿童提供更具持久性、稳定性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民政部门可与社会力量共同开展有益于儿童的福利政策和制度试点,支持社会力量在儿童福利领域发挥先行先试作用。

  (六)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表彰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尊重儿童及其监护人意愿和隐私权的前提下,推动慈善组织及时披露有关工作和活动的信息。要定期评估相关慈善项目,着力宣传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团队专业、绩效突出的慈善组织。对于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适当激励和表彰。对在儿童福利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慈善组织和爱心人士,列为“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的候选对象。

  四、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定位明确。政府是保障儿童福利需求的责任主体,各类社会力量开展的活动是对政府工作的必要和有益补充。不得将民政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能和任务转嫁给慈善组织,不得用社会捐助或慈善组织对儿童的经济援助,来冲抵孤儿基本生活费等财政支出。

  (二)有效对接。各级民政部门要从供需两方面着手推动相关信息的无缝对接。在需求方面,要充分利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与学校、医院等部门的联动,建立各类困境儿童的档案。在供给方面,要借助中国慈善信息平台、《慈典——慈善救助信息实用手册》等渠道,掌握本地儿童福利领域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的情况。要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慈善信息的共享。

  (三)精细化指导。民政部将组织有关学术机构和慈善组织,根据不同困境儿童群体的特点,编写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的工作指导手册。鼓励各地民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写更为具体的工作指南。鼓励慈善组织间相互进行技能培训和经验分享。对于各类社会力量在服务儿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反映的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对待、及时解决。

  (四)加强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支持社会力量关爱儿童、服务儿童的同时,加强对相关慈善活动、慈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要把好社会力量进入儿童福利领域的入口关,确保其发挥积极作用,严格防范借儿童慈善活动非法牟利或从事违法活动。

  民政部

  2014年2月7日

 
热点推荐
在线背单词
关于我们 |  我的账户 |  隐私政策 |  在线投稿 |  相关服务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2-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小精灵儿童网站
联系我们(9:00-17:00)
广告和商务合作qq:2925720737
友情链接qq:570188905
邮件:5701889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