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译注》君子第二十四(3)

2014-11-12  |  

  [原文]

  24.3 故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爵当贤则贵,不当贤则贱。古者刑不过罪,爵不逾德,故杀其父而臣其子,杀其兄而臣其弟。刑罚不怒罪(1),爵赏不逾德,分然各以其诚通(2)。是以为善者劝,为不善者沮;刑罚綦省而威行如流,政令致明而化易如神(3)。传曰:“一人有庆,兆民赖之(4)。”此之谓也。

  [注释]

  (1)怒:多,超过的意思。参见《广雅·释诂》、《方言》。(2)通:上行下达,贯彻实行。(3)致:同“至”,极。易:通“施”(y@易),蔓延。与上句“行”近义。(4)引文见《尚书·吕刑》。庆:善。兆:数量单位。古代下数以十万为一亿,十亿为一兆;中数以万万为一亿,万亿为一兆;上数以亿亿为一兆。此极言其多。赖:依靠。也可解为“利”、“受惠”。

  [译文]

  所以刑罚与罪行相当就有威力,和罪行不相当就会受到轻忽;官爵和德才相当就会受人尊重,和德才不相当就会被人看不起。古代刑罚不超过犯人的罪行,官爵不超过官员的德行,所以杀了父亲而让儿子做臣子,杀了哥哥而让弟弟做臣子。刑律的处罚不超过犯人的罪行,官爵的奖赏不超过官员的德行,分明地各自按照实际情况来贯彻执行。因此做好事的人受到鼓励,干坏事的人得到阻止;刑罚极少用而威力像流水一样扩展出去,政策法令极明确而教化像神灵一样蔓延四方。古书上说:“天子一个人有了美好的德行,亿万人民就能靠他的福。”说的就是这种情况。

  [原文]

  24.4 乱世则不然。刑罚怒罪,爵赏逾德,以族论罪,以世举贤。故一人有罪而三族皆夷(1),德虽如舜,不免刑均,是以族论罪也。先祖当贤(2),后子孙必显,行虽如桀、纣,列从必尊,此以世举贤也。以族论罪,以世举贤,虽欲无乱,得乎哉?《诗》曰(3):“百川沸腾,山冢崒崩(4),高岸为谷,深谷为陵(5),哀今之人,胡憯莫惩(6)?”此之谓也。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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