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发展教师评价素养学业评价政策的视角(5)

2015-10-30  |  

  对于第一种现象,有人作过这样的描述:每次高考、会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后,考试机构通常只向考生提供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或等第,对成绩或等第的意义不做任何解释,没有将考试结果与教育评价联系起来。(而且也)没有适时地向考生、学校、甚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必要的考试结果信息。可见,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考试机构并没有对评价结果进行专业的解释,事实上这是它们必须担当的责任。这就为教师的评价实践提供了一个反例,缺乏测量学专业知识的教师就更小能很好地对外部考试结果进行解释与利用,进而影响教师对自己日常评价结果的处理态度与方式。

  关于第二种现象,在一项全国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统考情况调查中得到反映。这里的统考是指校外教育机构组织的完全统一考试或抽样统一考试、校际联合统一考试和学校自行组织的年级统一考试,不包括中考。调查发现,统考次数过多;统考涉及各个年级,一入学就等于进入“统考学涯”;统考组织权集中在教研员身上,教研员被异化为 “考官”;统考后公布成绩、排名之风盛行等。这都是与国家政策背道而驰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完全走样,不仅没有加强对统考的监控,反而放任统考,还有意无意地剥夺了教师的评价权,这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教师“以考代教、以考代考”的行为,也严重影响了教师的评价实践。

  6.根据上述分析,现有学业评价政策及其执行存在的关键问题在于评价权力分配不合理,如外部评价和课堂评价失衡,国家、地方、学校和课堂层级的评价权力和责任不明晰,教师参与外部评价和实施课堂评价的权力得不到保障等,就很难促使教师开展具体而合理的学业评价实践。在某种意义上说,现有的学业评价政策及其执行不利于教师评价素养的发展与提升。

  三、建立和执行权力分享的学业评价政策

  1.由于教师评价素养的构成要素是设计政策内容的依据,利益分配是政策执行的重要驱动力,我们便从教师需要怎样的评价素养和什么样的权力与利益保障两个方面来考察,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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