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发展教师评价素养学业评价政策的视角(6)

2015-10-30  |  

  2.教师需要怎样的评价素养,笔者曾做过细致的考察,从分析教师评价素养的特殊性和教师的学业评价活动入手,建构了涵盖课堂评价和外部评价两个层面六大方面的素养内容,具体包括:教师能熟练地基于目标设计评价方案,能熟练地运用评价方法准确地收集评价信息,能合理地利用评价信息进行教学改进与决策,能合理地评定与解释评价结果,能有效地交流与运用评价结果,能避免评价的误用与偏见并引导学生参与评价。概括起来,教师所需要的评价素养是以实施课堂评价为核心的素养集合。

  3.要帮助教师发展上述提及的评价素养,评价政策以此为据规范教师行为的同时,也需要赋权于教师,使其有权实践正当的评价行为,并且为权力的运用提供专业示范和引领。当然教师权力小是独大的,而是整个评价权力系统中的一部分,专业示范也小一定是政府亲力亲为,而是可以让渡一些相当专业的评价事务给中介组织,由其提供专业服务。从现有政策文本与执行情况来看,要建立权力分享的评价政策,并使其得到有效的执行,关键是平衡外部评价与课堂评价,建立与完善相互协调的评价系统。“相互协调”就是“教育系统中不同层级的评价相互配合构成一个系统,提供比任何单一的评价所能提供的关于学生成就的更为全面的图景”,‘’也就是一个系统内各个层级的评价相互补充,明确各个层级的评价职责与功能,使教师该做什么与不该做什么变得清晰起来。从支持教师评价素养发展的视角出发,我们尝试为建立与执行权力分享的评价政策提供三点建议。

  建议之一:介理分配学业评价权力

  就目前的教育评价状况来看,我国基础教育领域学业评价的权力分配处于一种很不平衡的状态:权力高度集中于地方,高考权力集中于省级,中考权力大多集中于地市级,学校与课堂层面尽管非常频繁地实施学业评价,但因为都受制于地方的管制或行政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高考、中考等高利害考试的附庸。国家对高考、中考以及其他地方性的学业评价的监管比较弱,主要是一些象征性的政策指导,虽然于2007年成立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对基础教育阶段学生的学习质量和身心健康状况以及影响学生发展的相关因素进行监测,以省为单位报告基础教育质量现状,试图为教育决策提供信息、依据和建议,但并没有以此为据进行教育问责和评价方面的专业示范。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抽离了学校与课堂层面的评价权,弱化了国家的评价管理权,使地方层级的权力过于膨胀,才会出现统考调查中发现的种种不良现象,这对课堂中的教师来说是有害无益的。国家应该对现行的安排进行调整,重新分配不同层级的学业评价权,突出国家对地方的监控和监测后的问责;赋予学校实际的评价权,建立学生学业成就评价管理系统,规范各个层级的评价行为,平衡国家、地方、学校、课堂的评价。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国家还应考虑对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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