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二 田赋考二(3)

2016-05-03  |  

  按:两汉之制,三十而税一者,田赋也;二十始傅,人出一算者,户口之赋也。今晋法如此,则似合二赋而为一。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则无无田之户矣,此户调所以可行欤?

  元帝为晋王,课督农功,诏二千石长吏以人榖多少为殿最。其非宿卫要任,皆宜赴农,使军各自佃作,即以为廪。

  太兴元年,诏曰:"徐、扬二州土宜三麦,可督令熯地,投秋下种。至夏而熟,继新故之交,相以周济,所益甚大。"

  後军将军应詹表曰:"一夫不耕,天下必有受其饥者。而军兴已来,征战运漕,朝廷、宗庙、百官用度,既已殷广、下及工商、流寓、童仆不亲农桑而游食者,以十万计。不思开立美利,而望国足人给,岂不难哉!间者流人奔东吴,东吴今俭,皆已还反。江西良田旷废未久,火耕水耨,为功差易。宜简流人,兴复农官,功劳报赏皆如魏氏故事。一年中与百姓,二年分税,三年计赋税,以使之公私兼济,则仓盈庾溢,可计日而待也。"

  成帝咸和五年,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是後频年水旱,田税不至。咸康初,算田税米,空悬五十馀万斛,尚书诸曹以下免官。

  哀帝即位,乃减田租,亩收二升。

  孝武帝太元二年,除度定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税三斛,唯蠲在身之役。八年,又增税米,口五石。

  按:晋制,子男一人授田七十亩,以亩收三升计之,当口税二斛一斗;以亩收二升计之,当口税一斛四斗。今除度定田收租之制,而口税二斛增至五石,则赋颇重矣,岂所谓公王以下云者,又非泛泛授田之百姓欤?当考。

  前燕慕容皝以牧牛给贫家,田於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无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记室封裕谏曰:"魏晋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於七八,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臣犹曰非明王之道,而况增乎!"

  蜀李雄赋丁岁榖三斛,女丁半之,调绢不过数丈,绵数两,事少役稀,百姓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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