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二 田赋考二(7)

2016-05-03  |  

  按:夹漈郑氏言:"井田废七百年,至後魏孝文始纳李安世之言,行均田之法。然晋武帝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则亦非始於後魏也。但史不书其还受之法,无由考其详耳。或谓井田之废己久,骤行均田,夺有馀以子不足,必致烦扰,以兴怨僁,不知後魏何以能行。然观其立法,所受者露田,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意桑田必是人户世业,是以栽植桑榆其上,而露田不栽树,则似所种者皆荒闲无主之田。必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则固非尽夺富者之田以予贫人也。又令有盈者无受不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是令其从便买卖,以合均给之数,则又非强夺之以为公田,而授无田之人,与王莽所行异矣,此所以稍久而无弊欤!"

  孝明孝昌二年冬,税京师田租亩五升,借赁公田者亩一斗。

  献文帝即位,因人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内纳粟,千里外纳米;上三品户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

  静帝天平初,诸州调绢不依旧式。兴和三年,各班海内悉以四十尺为度,天下利焉。元象、兴和之中,频岁大穰,榖斛至九钱,法网宽弛,百姓多离旧居,阙於徭赋矣。

  齐神武秉政,乃命孙腾、高崇之分责无籍之户,得六十馀万,於是侨居者各勒还本。是後租调之入有加焉。及侯景背叛,河南之地困於兵革。寻而景乱梁,乃命行台辛术略有淮南之地,其新附州县,羁縻轻税而已。

  北齐给授田令,仍依魏朝。每年十月普令转授,成丁而授,老而退,不听卖易。

  文宣天保八年,议徙冀、定、瀛无田之人,谓之乐迁,於幽州宽乡以处之。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

  文宣以修创台殿,所役甚广,并兼户口,益多隐漏。旧制,未娶者输半床租调(有妻者输一床,无者输半床)。阳翟一郡,户至数万,籍多无妻,有司劾之。帝以为生事,不许。由是奸欺尤甚,户口租调十亡六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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