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三 田赋考三(3)

2016-05-03  |  

  按:以钱输税而不以榖帛,以资力定税而不问身丁,人皆以为行两税以後之弊,今观此,则由来久矣。

  德宗时,杨炎为相,遂作两税法。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置两税使以总之。凡百役之费,先度其数,而赋於人,量出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其田亩之税,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定,而均收之。遣黜陟使按诸道丁产等级,免鳏寡惸独不济者,敢加敛以枉法论。旧户三百八十万五千,使者按得主户三百八十万,客户三十万。天下之民,不土断而地著,不更版籍而得其虚实。岁敛钱二千五十馀万缗、米四百万斛以供外,钱九百五十馀万缗、米千六百馀万斛以供京师。天下便之。

  租庸调法以人丁为本,开元後久不为版籍,法度废弊。丁口转死,田亩换易,贫富升降,悉非向时,而户部岁以空文上之。又戍边者蠲其租庸,六岁免归。元宗事夷狄,戍者多死,边将讳不以闻,故贯籍不除。天宝中,王鉷为户口使,务聚敛,以其籍存而丁不在,是隐课不出,乃按旧籍,除当免者,积三十年责其租庸,人苦无告,法遂大弊。至德後,天下兵起,人口凋耗,版图空虚,赋敛之司莫相统摄,纪纲大坏,王赋所入无几。科敛凡数百名,废者不削,重者不去,吏因其苛,蚕食於人。富人多丁者以宦、学、释、老得免,贫人无所入则丁存,故课免於上,而赋增於下。是以天下残瘁,荡为浮人,乡居土著者,百不四五。炎疾其弊,乃请为两税法,以一其制。议者以为租、庸、调,高祖、太宗之法,不可轻改,而帝方任炎,乃行之。自是吏奸无所容,轻重之权始归朝廷矣。

  沙随程氏曰:"开元中,豪弱相并,宇文融修旧法,收羡田以招徕浮户,而分业之。今炎创以新意,而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姑定额取税而已,始与孟子之论悖。而史臣诋融而称炎,可谓浅近矣。赞称融取隐户剩田以中主欲,夫隐户而不出,剩田而不取,则高祖、太宗之法废矣,流亡浮寄者,何以振业之乎?使贤者当炎之地,宜用融之善,以修旧法,以革时弊;去融之不善,务为简易,责成守令,而不收籍外之税,俾高祖、太宗之法弊而复新。户口既增,租调自广,此陆贽之论谆复而发者,如斯而已也。且天宝盛时,户八百馀万,兵乱之後,至是三百馀万,既曰土著者百无四五,是主户十五馀万,浮客二百八十馀万也,宜无是理。既不复授田,虽以见居为簿,何益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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