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十四 征榷考一(10)

2016-05-03  |  

  徽宗大观元年,凡典买牛畜、舟车之类,未印契者,更期以百日,免倍税。建中靖国初有此令,至是蠲之。

  二年,诏在京诸门,凡民衣屦、榖菽、鸡鱼、果蔬、炭柴、磁瓦器之类,并蠲其税,岁终计所蠲,令大观库给偿。

  重和元年,以臣僚言,凡民有遗嘱并嫁女承书,令输钱给印文凭;其丝绵缣帛即其乡聚市鬻者,亦令先历近地场务请税。寻皆罢之。八月,臣僚又言,税物由便道者,请令批引致务参验并税之。诏户部下诸路漕司计画以行。

  宣和二年,宫观、寺院、臣僚之家为商贩者,令关津搜阅,如元丰法输税,岁终以次数报转运司取旨。

  初,《元符令》,品官供家服用之物免税。至建中靖国初,马、牛、驼、骡、驴已不入服用之例,而比年臣僚营私谋利者众,宫观、寺院多有免税专降之旨,皆以船艘贾贩,州县无孰何之者,故有是诏。

  三年,两浙、淮西等路,税例外增一分者勿取。其先,漕臣被旨起应奉物,乃增税以更费。至是,御笔罢之。

  钦宗靖康元年,诏:"都城物价未平,凡税物,权更蠲税一年。"

  高宗建炎元年,诏:"京城久闭,道路方通,有贩货上京者,与免税。"又诏应残破州县合用竹木砖瓦并免收税。又诏北来归正人、两淮复业人,在路不得收税。又诏於平江昆山县江湾浦量收海船税,应官司回易诸军收买物色,依条收税。盖宁於海道取给军需,而不以病民也。又虑税网太密,诏减并一百三十四处,减罢者九处,免过税者五处。至於牛、米、柴、面,民间日用所需,并与罢税。

  孝宗隆兴之初,招集流民,凡两淮之商旅、归正人之兴贩,并与免税。州县续置税场不曾申明去处,并罢之。又诏乡落墟市贸易皆从民便,不许人买扑收税,减罢州县税务甚多。

  光宗复罢楚州、雅州管下镇务,减临安府富阳馀杭税额。

  宁宗时,减罢州县税务亦不一。

  关市之征日以蠲免,中兴列圣仁民之心何如哉!其间贪吏并缘,苛取百出(绍兴二十一年六月,臣僚言诸州额外征取,止资公库,无名妄用,乞令监司检察),私立税场,算及缗钱、斗米、菜茹、束薪之属(乾道四年,诏诸州县不得私置税场,邀阻客旅。嘉定五年四月,臣僚言广中无名场税在在有之,若循之浰头、梅之梅溪,皆深村山路,略通民旅,私立关津,缗钱、斗米、菜茹、束薪,并令输税)。或擅用稽察、措置(乾道九年二月,诏诸县税场於正官外擅置稽察、措置等官,许民户越诉),添置专拦收检(绍兴十年九月,敕:"诸路税务置专拦外,类皆过数招收,并有监官、亲随之类,通同接取,可令禁止。"淳熙五年四月,臣僚言池州雁汊等处,栏头妻子直入船内搜检,谓之女栏头),与吾民相刃相靡,不啻雠敌。虚市有税,空舟有税(乾道六年闰月,臣僚言:"重征莫甚於沿江。凡溯流而上,至於荆峡,虚舟往来,谓之力胜;舟中无重货,谓之虚喝;宜征百金,元抛千金之数,谓之花数,骚扰不一,乞严禁止。"从之),以食米为酒米,以衣服为布帛,皆有税(绍兴三十二年八月,都省言专拦骚扰,甚者指食米为酒米,指衣服为布帛)。遇士夫行李则搜囊发箧,目以兴贩(绍兴二十五年十二月,敕:"访闻场务利於所入,以至士夫、举子道路之费,搜箧倒囊,一切拦税,可以禁止。")。甚者,贫民博易琐细於村落,指为漏税,辄加以罪(嘉定八年二月,臣僚言:"滨江之民,担负鱼鲜於村落博卖,未尝经涉城市,亦诬其漏税而加之罪。或遇溪簰贩运火柴,每束亦收五六文钱。乞严行觉察。"从之)。空身行旅,亦白取金,百方纡路避之,则拦截叫呼(嘉定五年四月,臣僚言广中场)。或有货物,则抽分给偿,断罪倍输,倒囊而归矣(嘉定五年四月臣僚言)。闻者咨嗟,则指曰:"是大小法场也(绍兴二十二年,臣僚言蕲之蕲阳、江之湖口、池州之雁汊税务,号为大小法场)。"是以中兴以来,申明越津拦税之禁(上曰:"昨见河朔有步担负米,尤为所害。其专拦有在十里外私自收税者,况舟船之利多於步担,其扰可知。"绍兴三十二年三月,臣僚言州县多遣人於三二十里外拘栏税物,以发关引为名,乞禁止。乾道四年九月,诏不得离县五里外拦掠村民。绍兴四年三月,嘉定八年二月,皆有禁),其场务税赏不许引用(倘於租额外有剩数,听其累赏,是道天下重征),其告漏税不实者坐之(庆元六年五月诏)。其有合税者,照自来则例,不得欺诈骚扰,如例外多收投子钱,许民越诉(绍熙元年十一月)。其赴务投税者,不得截留收买(庆元五年四月诏)。列圣之禁戢吏奸也如此,是宜商贾之利通而民生之用足,虽中兴再造,民力已竭,而不至於甚困者,皆此之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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