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二十 市籴考一(11)

2016-05-03  |  

  八年,置广州市易司,又置郓州市易司。

  熙宁六年,详定行户利害所言:"乞约诸行利入厚薄纳免行钱,以禄吏与免行户祗应。自今禁中买卖,并下杂卖场、杂买务,仍置市易估市物之低昂,凡内外官司欲占物价,则取办焉。"皆从之。

  郑侠奏议跋云:"京城诸行,以计利者上言云,官中每所需索,或非民间用物,或虽民间用物,间或少缺,率皆数倍其价收买供官。今立法,每年计官中合用之物,令行人众出钱,官为预收买,准备急时之用,如岁终不用即出卖,不过收二分之息,特与免行。所贵於行人不至於急时枉用数倍之价,至於破坏锓本。此法固善,若要深合民心,上等行人多出,中等助之,下等贫乏特与免,官中只取足用,无冀其馀,则善矣。洎至立法,更不辨上、中、下之等,一例出钱,富者之幸,贫者之不幸,其不愿者固多,而愿者少矣。才立法,随有指挥:元不系行之人,不得在街市卖坏钱纳免行钱人争利,仰各自诣官投充,行人纳免行钱,方得在市卖易,不赴官自投行者有罪,告者有赏。此指挥行,凡十馀日之间,京师如街市提瓶者必投充茶行,负水担粥以至麻鞋头髪之属,无敢不投行者。適因献丞相书言及是,又黎东美之前得子细陈述,相次闻已有指挥,些少擎负贩卖者免投行,然已逾万缗之数。三月二十七日圣旨所先放,乃此免行钱也。"

  元丰三年,诏免行月纳钱不及百者皆除之,凡除八千六百五十四人。

  哲宗元祐元年,外内监督市易及功场净利钱,许以所入息并罚钱比计,若及官本者并释之。

  绍兴四年,复置市易务,唯以钱交市,收息毋过二分,勿令贷请。

  元符三年,市易务改名平准务。

  哲宗绍圣元年,户部言两浙蚕丝薄收,今岁和买并税绸绢,请令四等下户输钱,易左帑等绸绢用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尚书省言预买钱多,人户愿请比岁例增给。诏诸路提举司假本司剩利钱,同漕司来岁市绸绢,计纲赴京。

  左司员外郎陈瓘言:"预买之息,重於常平数倍,人皆以为苦,何谓愿请?今复创增,虽名济乏,实聚敛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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