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三十一 选举考四(2)

2016-05-03  |  

  按:嘉祐二年御,试方令礼部所奏进士俱免黜落,知以前盖有过省而殿试不中者矣,故韩忠献诸子仲文、子华、玉汝必再中甲科而後可以言登第。若嘉祐二年以後,则凡预礼部正奏名,皆为有出身之人矣。

  四年,贾昌朝言:"有亲戚事本州,及或为发解官,及侍父祖远宦距本州二千里,宜敕转运司选官类试,以十率之,取二人。"诏近臣议,而丁度等谓旧制限十月二十五日上名於省,若二千里而赴试,或有不及,愿宽其期一月,听如昌朝说。由是诸路始有别头试。其年,诏开封府、国子监及别头试,封弥、誊录如礼部。

  宝元中,李淑侍经筵,帝访以进士诗、赋、策、论先後,俾以故事对。淑退而上奏曰:"唐调露二年,刘思立为考功员外郎,以进士止试策,灭裂不尽其学,请帖经以观其学,试杂文以观其才。自此沿以为常。至永隆二年,进士试杂文二篇,通文律者始试策。天宝十一载,进士试一大经,能通者试文、赋,又通而後试策,五条皆通中第。建中二年,赵赞请试以时务策五篇,箴、论、表、赞各一篇,以代诗、赋。太和三年,试帖经,略问大义,取精通者次试论、议各一篇。八年,礼部试以帖经、口义,次试策五篇,问经义者三、问时务者二。厥後变易,遂以诗、赋为第一场,论第二场,策第三场,帖经第四场。今陛下欲求理道而不以雕篆为贵,得取士之实矣。然考官以所试分考,不能通加评校,而每场辄退落,士之中否特系於幸不幸。愿约旧制,先策,次论,次赋及诗,次帖经、墨义,而敕有司并试四场,通较工拙,毋以一场得失为去留。"诏有司议,稍施行焉。

  庆历四年,臣僚上言,改更贡举进士所试诗、赋、策、论先後,诏下两制详议。知谏院欧阳脩言:"凡贡举旧法,若二千人就试,常额不过选五百人(每年到省就试及取人之数,大约不过此)。是於诗赋、策、论六千卷中(每一人三卷)选五百人,而日限又迫,使考试之官殆废寝食,疲心竭虑,因劳致昏,故虽有公心而所选多滥,此旧法之弊也。今臣所请者,宽其日限,而先试以策而考之,择其文辞鄙恶者,文意颠倒重杂者,不识题者,不知故实,略而不对所问者(限以事件若干以上),误引事迹者(亦限件数),虽能成文而理识乖诞者,杂犯旧格不考式者,凡此七等之人先去之,计於二千人可去五六百。以其留者次试以论,又如前法而考之,又可去其二三百。其留而试诗赋者,不过千人矣。於千人而选五百,则少而易考,不至劳昏。考而精当则尽善矣,纵使考之不精,亦选者不至大滥,盖其节钞剽盗之人,皆以先经策、论去之矣(策、论逐场旋考,则卷子不多,考官不至劳昏,去留必不误)。比及诗赋,皆是已经策、论粗有学问理识不至乖诞之人,纵使诗赋不工,亦可以中选矣。如此可使童年新学全不晓事之人无由而进,此臣所谓变法必须随场去留,然後可革旧弊者也。其外州解送到,且当博采(只可尽令试策),要在南省精选。若省榜奏人至精,则殿试易为考矣。故臣但言南省之法,此其大概也。其高下之等,仍乞细加详定,大概当以策、论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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