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三十一 选举考四(3)

2016-05-03  |  

  按:诗、赋不过工浮词,论、策可以验实学,此正理也。今观欧公所陈,欲先考论、策,後考诗、赋,盖欲以论、策验其能否,而以诗、赋定其优劣,是以粗浅视论、策,而以精深视诗、赋矣。盖场屋之文,论、策则蹈袭套括,故汗漫难凭;诗、赋则拘以声病对偶,故工拙易见。其有奥学雄文,能以论、策自见者,十无一二,而纷纷鹄袍之士,固有头场号为精工,而论、策一无可采者。盖自庆历以来,场屋之弊已如此,不特後来为然也。故欧公之言,欲先试论、策,择其十分乱道者先澄汰之,不特使之稍务实学,且使司衡鉴者所考少则易精;又既工论、策,则不患其不长於诗、赋,纵诗、赋不工,而所取亦不害为博古通经之士矣。

  又按:祖宗以来,试进士皆以诗、赋、论各一首,除制科外,未尝试策。天圣间,晏元献公请依唐明经试策而不从。宝元中,李淑请并诗、赋、策、论四场通考,诏有司施行。不知试策实始於何年。当考。

  知制诰富弼言:"国家沿隋唐设进士科,自咸平、景德以来,为法尤密,逾於前代,而得人之道或有未至。夫省试有三长,殿试有三短:主文衡者四五人皆一时词学之臣,而又选馆阁才臣数人,以助考较,复有监守巡察、糊名、誊录,上下相警,不容毫釐之私,一长也。引试凡三日,诗、赋可以见词艺,论、策可以观才识,四方之士得以尽其所蕴,二长也。贡院凡两月馀,研究差次,可以穷功悉力,三长也。殿试考官滥取而不择,一短也。一日试诗、赋、论三篇,不能尽人之才,二短也。考校不过十日,不暇研究差次,三短也。若曰礼部放榜则权归有司,临轩唱第则恩出主上,则是忘取士之本,而务收恩之末也。且历代取士,悉委有司,独後汉文吏课笺奏,副之端门,亦未闻天子亲试也。至唐武后载初之年,始有殿试,此何足法哉!必虑恩归有司,则宜使礼部次高下以奏,而引诸殿庭,唱名赐第,则与殿试无所异矣。"遂诏罢殿试,而议者多言其轻上恩,隳故事,旋复殿试如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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