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五十三 兵考五(4)

2016-05-03  |  

  四年,始诏畿内保丁肄习武事。岁农隙,所隶官期日於要便村都试骑步射,并以射中亲疏远近为等。骑射校其用马,有馀艺而愿试者,听之。第一等保明以闻,引见於庭,天子亲阅试之,命以官使。第二等免当年春夫一月、马藁四十、役钱二千。本户无可免,或所免不及,听移他户而受其直。第三等、四等,视此有差。即艺未精愿来阅试者,听。

  五年,知制诰、判司农寺曾布言:"近日保户数以状诣县,愿分番隶巡检司习武伎,提点司以闻朝廷及司农寺,而未敢辄议。"於是诏:"主户保丁愿上番於巡检司者,十日一更,疾故者次番代之,月给口粮、薪菜钱,分番巡警。"又诏尉司上番保丁如巡检司之法。

  始行保甲。初,以捕盗贼相保任而未肄以武事也,至四年,始诏畿内保丁肄习武事,定其赏罚,然犹番上也。至五年因曾布之说,始令分番隶巡检司、尉司云。

  枢密院言:"在京系役兵士,旧额一万八千二百五十九人,见阙六千三百九十二人,若招拣得足,即不须外路勾抽,以免不习水土、冻馁道涂之患。欲於在京及府界、京东、西、河北招少壮兵,止供在京工役,不许臣僚差占,不过期年,可使充足。却对减在外招募之数,桩管所减粮赐上京,应省司之用。"从之。

  诏:"禁军俸钱至五百而亡满七日者斩。"旧制满三日者死。初执政议更法请满十日,帝令以七日。

  六年,诏开封府畿以都保置木契,左留司农寺,右付其县,凡追胥、阅试、肄习则出契。是月,又诏行於永兴、秦凤、河北东、西、河东五路,唯每上番。馀路止相保任,毋习武艺。内荆湖、川、广沿边者,可肄武事,令监司度之。後惟全部土丁、邕钦洞丁、广东枪手改为保甲者则肄焉。十二月,乃罢河北西路强壮、沿边弓箭社常系籍番上巡守者。初,开封府畿、五路保甲及五万人,二年一解发,诣京师阅试命官,开封府、畿十人,五路七人。八年,诏开封府畿及一万人,五路有一万,五千人,各许解发一人。

  初,保甲隶司农,八年,改隶兵部,增同判一、主簿二、幹当公事十,分按诸州,其政令则听於枢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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