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六十五 刑考四(4)

2016-05-03  |  

  後魏昭成帝始制法令。反逆者族。其馀当死者,听入金、马赎罪。杀人者,听与死家马、牛、葬具以平之。盗官物,一备五;私物,一备十。四部大人共坐王庭决词讼,无系讯连逮之苦,境内安之。

  道武既平定中原,患旧制太峻,命三公郎王德除其酷法,约定科令。季年被疾,刑法滥酷。太宗承之,吏文亦深。太武帝神{鹿加}中,诏崔浩定律令。除五岁、四岁刑,增一年刑。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女子没县官。害其亲者轘之。为蛊毒者,男女皆斩女焚其家。巫蛊者,负羖羊抱犬沈诸泉。当刑者赎,负则加鞭二百。畿内人富者烧炭於山,贫者役於圊溷,女子入舂藁;其痼疾不逮於人,守苑囿。王官阶九品,得以官爵除刑。妇人当刑而孕,产後百日乃决。年十四以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十,非杀人不坐。拷讯不逾四十九。论刑者,部主言状,公车鞫辞,而三都决之。当死者,定案奏闻,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刑之。诸州囚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其後因官吏黩货,太延中,诏吏人得举告牧守之不法。於是凶悖者求得牧宰之失,乃贪暴於闾阎。真君中,以有司断法不平,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依经义论决。初,《盗律》赃四十匹致大辟,人多慢政,乃减至三匹。

  大平真君十一年,诛司徒崔浩,清河崔氏无远近,及范阳卢氏、太原郭氏、河东柳氏,皆浩之亲党,尽夷其族。

  浩修国史,标立石铭刊《国记》,书事备而不典。既列在衢路,往来行者以为言,浩及秘书郎吏以下并死。浩之将诛也,幽絷置之槛内,送於平城南,使卫士数十人溲其上,呼声嗷嗷,闻於行路。自宰司之被害,未有如浩之酷者。

  正平中,又命太子少傅游雅、中书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凡三百七十条。门房之诛四,大辟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

  文成帝太安中,以士民多因酒致斗及议国政,乃设酒禁,酿、酤、饮者皆斩之。吉凶之会,听开禁,有日程。增置内外候官,伺察诸曹及州镇;或微服杂乱於府寺间,以求百官过失。有司穷治,讯掠取服。百官赃满二丈皆斩。又增律七十九章,门房之诛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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