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六十五 刑考四(5)

2016-05-03  |  

  孝文除口误,开酒禁。故事,皆斩裸形伏质,太和初,制不令裸形。又令高闾修旧文,随例增减,凡八百三十二章,门房之诛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行剽劫首谋门诛,律重者止枭首。

  太和五年,沙门法秀谋反诛。诏曰:"法秀妖诈乱常,妄说符瑞;兰台御史张求等一百馀人,招结奴隶,谋为大逆,有司科以族诛,诚合刑宪。但矜愚重命,犹所不忍。其五族者,降止同祖;三族,止一门;门诛,止身。"

  帝勤於为政,尤重刑罚,大刑多令覆鞫,或囚系积年,群臣颇以为言。帝曰:"滞狱诚非善治,不犹愈於仓猝而滥乎!夫人幽苦则思善,故智者以囹圄为福堂。朕特苦之,欲其改悔而加矜恕耳。"由是囚系虽滞,而所刑皆得其宜。

  时法官及州县多为重枷,复以縋石悬於囚颈,伤肉至骨,勒以诬服。帝伤之,乃诏非大逆有明证而不疑辞者,不得大枷。

  太和八年,始班俸禄,以十月为始,季别受之。旧律,枉法十匹,义赃二十匹,罪死;至是,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仍分命使者,纠察守宰之贪者。秦、益二州刺史恒农李洪之以外戚贵显,为治贪暴,班禄之後,洪之首以赃败。帝命锁赴平城,集百官亲临数之;犹以其大臣,听在家自裁。自馀守宰坐赃死者四十馀人。受禄者无不跼蹐,赇赂殄绝。然吏民犯他法者,帝率宽之。疑罪奏谳多减死徙边,岁以千计。都下决大辟,岁不过五六人;州镇亦简。

  十二年,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丁子孙,又无周亲者,仰按後列奏以待报。著之令。"

  宣武帝正始初,尚书令高肇等奏曰:"杖之小大,鞭之长短,令有定式,但枷之轻重,先无成制。请造大枷,长丈三尺,喉下长丈,通颊木各方五寸,以拟大逆外叛。"自是枷杖之制,颇有定准。《法例律》:"五等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以上,皆当刑二岁;免官者,三岁之後听仕,降先阶一等。"邢峦奏:"官人若有罪本除名,以职当刑,犹有馀资,得降阶而叙。至於五等封爵,除刑若尽,永既甄削,便同之除名,於例实爽。愚谓自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三年之後,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为县公,公为侯,侯为伯,伯为子,子为男,至於县男,则降为乡男。五等爵者,并依此而降,至於散男。其乡男、散男无可降授者,三年之後,听依其本品之资出身。"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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