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六十五 刑考四

2016-05-03  | 自今 郡县 明帝 

  刑制

  宋文帝时,侍中蔡廓建议,以为:"鞫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亏教伤情,莫此为大。自今但令家人与囚相见,无乞狱之词,便足以明伏罪,不须责家人下辞。"朝议咸以为允,从之。

  卫将军王弘言:"主守偷五匹,常偷四十匹,并加大辟,其法太重。宜进主守偷五十匹、常偷五十匹死,四十匹降以补兵。既得小宽人命,亦足以为惩戒。"从之。

  明帝太始四年,诏定黥、刖之制。有司奏:"自今凡劫窃执官仗,拒战逻司,攻剽亭寺及伤害吏人,并监司将吏自为劫,皆不限人数,悉依旧制斩刑。若遇赦,黥及两颊劫字,断去两脚筋,徙付交、梁、宁州。五人以下止相通夺者,亦依黥作劫字,断去两脚筋,徙付远州。若遇赦,原断徙犹黥面,依旧补冶士。家口应及坐,悉依旧结谪。"及帝崩,其例乃寝。

  齐高祖时,丹阳尹王僧虔上言:"郡县狱相承有上汤杀囚,名曰救疾,实行冤暴。岂有死生大命,而潜制下邑。愚谓囚病必先刺郡,求职司与医对共诊验;远县,家人省视,然後处治。"上从之。

  武帝永明九年,令删定郎王植之集注张、杜旧律合为一书,凡千五百三十二条。事未施行,其文殄灭。

  初,晋张褧、杜预共注律三十卷,自泰始以来用之。律文简约,或一章之中,两家所处,生杀顿异,临时斟酌,吏得为奸。上留心法令,诏狱官详正旧注。七年,尚书删定郎王植乃集定二注,表奏之。诏公卿、八座参议正,竟陵王子良总其事。众议异同不能宜者,制旨平决。是岁书成。廷尉山阴孔稚珪上表,以为:"律文虽定,苟用失其平,则法书徒明於表里,冤魂犹结於狱中。窃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今之士子,莫肯为业,纵有习者,世议所轻,将恐此书永沦走吏之手矣。今若直律助教,依《五经》例,国子生有欲读者,策试高第,即加擢用,以补内外之官,庶几士流有所劝慕。"崔祖恩言:"汉时习律有家,子孙并传其业。今廷尉律生,乃令史门户,刑之不措,乃此之由。"诏从其请,事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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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 卷一百六十五 刑考四》摘要:诏定黥、刖之制。有司奏:"自今凡劫窃执官仗,拒战逻司,攻剽亭寺及伤害吏人,并监司将吏自为劫,皆不限人数,悉依旧制斩刑。若遇赦,黥及两颊劫字,断去两脚筋,徙付交、梁、宁州。五人以下止相通夺者,亦依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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