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通义 卷六 外篇一

2016-05-06  | 同文 郡县 周官 

  方志立三书议

  凡欲经纪一方之文献,必立三家之学,而始可以通古人之遗意也。仿纪传正史之体而作志,仿律令典例之体而作掌故,仿《文选》、《文苑》之体而作文徵。三书相辅而行,阙一不可;合而为一,尤不可也。惧人以谓有意创奇,因假推或问以尽其义。

  或曰:方志之由来久矣,未有析而为三书者。今忽析而为三,何也?曰:明史学也。贾子尝言古人治天下,至纤至析。余考之於《周官》,而知古人之於史事,未尝不至纤析也。外史掌四方之志,注谓:"若晋《乘》、鲁《春秋》、楚《梼杌》之类",是一国之全史也。而行人又献五书,太师又陈风诗。(详见《志科议》,此但取与三书针对者,)是王朝之取於侯国,其文献之徵,固不一而足也。苟可阙其一,则古人不当设是官,苟可合而为一,则古人当先有合一之书矣。

  或曰:封建罢为郡县,今之方志,不得拟於古国史也。曰:今之天下,民彝物则,未尝稍异於古也。方志不得拟於国史,以言乎守令之官,皆自吏部迁除,既已不世其家,即不得如侯封之自纪其元於书耳。其文献之上备朝廷徵取者,岂有异乎?人见春秋列国之自擅,以谓诸侯各自为制度,略如后世割据之国史,不可推行於方志耳。不知《周官》之法,乃是同文共轨之盛治,侯封之禀王章,不异后世之郡县也。

  古无私门之著述,六经皆史也。后世袭用而莫之或废者,惟《春秋》、《诗》、《礼》三家之流别耳。纪传正史,《春秋》之流别也;掌故典要,官《礼》之流别也;文徵诸选,风《诗》之流别也。获麟绝笔以还,后学鲜能全识古人之大体,必积久而后渐推以著也。马《史》班《书》以来,已演《春秋》之绪矣。刘氏《政典》,杜氏《通典》,始演官《礼》之绪焉。吕氏《文鉴》,苏氏《文类》,始演风《诗》之绪焉。并取括代为书,互相资证,无空言也。

  或曰:文中子曰:"圣人述史有三,《书》、《诗》与《春秋》也。"今论三史,则去《书》而加《礼》,文中之说,岂异指欤?曰:《书》与《春秋》,本一家之学也。《竹书》虽不可尽信,编年盖古有之矣。《书》篇乃史文之别具。古人简质,未尝合撰纪传耳。左氏以传翼经,则合为一矣。其中辞命,即训诰之遗也;所徵典实,即贡范之类也。故《周书》讫平王,(《秦誓》乃附侯国之书。)而《春秋》讬始於平王,明乎其相继也。左氏合而马、班因之,遂为史家一定之科律,殆如江汉分源而合流,不知其然而然也。后人不解,而以《尚书》、《春秋》分别记言记事者,不知六艺之流别者也。若夫官《礼》之不可阙,则前言已备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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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通义 卷六 外篇一》摘要:之方志,不得拟於古国史也。曰:今之天下,民彝物则,未尝稍异於古也。方志不得拟於国史,以言乎守令之官,皆自吏部迁除,既已不世其家,即不得如侯封之自纪其元於书耳。其文献之上备朝廷徵取者,岂有异乎?人见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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