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卷三十五(下)(5)

2016-05-09  |  

  六卿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凡郊有大事,则戮其犯命者。

  [疏]“六卿”至“命者”

  释曰:若六乡近,则使三公有邦事。此六遂差远,邦事使六卿往。云“其丧亦如之”者,亦谓公卿大夫之丧,死於其中者,亦为之前驱而辟也。云“郊有大事”者,亦谓六遂之民从军征伐、田猎,戮其犯命也。

  县士掌野,郑司农云:“掌三百里至四百里,大夫所食。晋韩须为公族大夫,食县。”玄谓地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都县野之地,其邑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采地,则皆公邑也,谓之县,县士掌其狱焉。言“掌野”者,郊外曰野,大总言之也。狱居近,野之县狱在二百里上,县之县狱在三百里上,都之县狱在四百里上。

  [疏]注“郑司”至“里上”

  释曰:先郑意,遂士既主二百里、三百里,又案《载师职》“小都任县地”,在四百里中,故云“掌三百里至四百里”,云“大夫所食”。云“晋韩须为公族大夫,食县”者,即《载师职》云“小都任县地”,一也。案昭五年,楚薳启疆曰:“晋韩襄为公族大夫,韩须受命而使矣。”注云:“襄,韩无忌子也,为公族大夫。须,起之门子,言虽幼,已任出使。”如是,韩须不为大夫,言受命而使,明时为公族大夫,但年幼。或此注当为韩襄。知食县者,下有“十家九县”,注云“韩氏七邑”是也。“玄谓地距王城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郑言此者,欲明此三处之中,有三等公邑,故更云“都,都县野之地,其邑非王子弟、公卿大夫之采地,则皆公邑也”者,王子弟依三等臣分为三处,公在五百里疆地,卿在四百里县地,大夫在三百里稍地,给此三等采地之外皆是公邑,故云则皆公邑。案《载师》注:”使大夫治此公邑之民,二百里、三百里,其大夫如州长。四百里、五百里,其大夫如县正。”云“谓之县,县士掌其狱焉”者,主三等之狱,总谓之县士也。云“掌野者,郊外曰野,大总言之”者,《尔雅》云“郊外曰野”者,非谓郊外二百里之中,纵四百及五百里,皆得谓之野。是以《遂人》亦云“掌野”。野,亦谓百里郊外至五百里,皆称野。故郑彼注及此注皆云郊外曰野,是大总而言也。郑言此者,欲见《县士》云“掌野”,掌三百里外至五百里三处之狱,皆是野耳。云“狱居近”者,从乡士掌国中已外,遂士掌四郊,皆据近而言,明此县士三等狱,以次据近而置。云“野之县狱在二百里上,县之县狱在三百里上,都之县狱在四百里上”者,以三处狱皆名县者,自三百里外有稍、县、都,县居中,故皆以县狱为名。若言野县都,据本为称。若然,云掌野,则三处总名野。及历言之,则惟三百里得名野者,以其以外四百里五百里有县都之名,还指本号。二百里中地虽有稍名,县士既言掌野,不得不存一野以为狱名故也。案《载师》云“公邑在甸地”,则二百里中亦有公邑。县士惟掌三百里已外,其二百里狱,遂士兼掌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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