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卷三十六(下)(13)

2016-05-09  |  

  中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为季春将出火也。火禁,谓用火之处及备风燥。中,音仲。为,于伪反,下“为葬”、“皆为”同。燥,素早反,又素报反。

  [疏]注“为季”至“风燥”

  释曰:云“为季春将出火也”者,三月昏时,大辰星在卯南见,是火星出,此二月末出,故云为季春将出火也。

  军旅,修火禁。邦若屋诛,则为明竁焉。郑司农云:“屋诛,谓夷三族。无亲属收葬者,故为葬之也。三夫为屋,一家田为一夫,以此知三家也。玄谓屋读如其刑剭之剭。剭诛,谓所杀不於巿而以適甸师氏者也。明竁,若今揭头明书其罪法也。司烜掌明竁,则罪人夜葬与?竁,昌锐反。剭,徐音屋,刘音握。与,音馀。

  [疏]“军旅”至“竁焉”

  释曰:“屋诛”,谓甸师氏屋舍中诛,则王之同族及有爵者也。是以《易·鼎卦》云:“鼎折足,覆公餗,其刑屋。”郑义以为餗,美馔,鼐三足,三公象,若三公倾覆王之美道,屋中刑之。与此同。云“为明竁焉”者,明用刑以板书其姓名及罪状,著於身竁圹中也。

  注“郑司”至“葬与”

  释曰:先郑以屋为夫三为屋者,谓夷三族解之。后郑不从者,夷三族乃是战国韩信等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三夷之诛,既乱世之法,何得以解太平制礼之事乎?郑知罪人亦有明刑书於本者,见昭二年,郑公孙黑作乱,子产数其罪云:“不速死,大刑将至。”七月壬寅,缢,尸诸周氏之衢,加木焉。注云:“书其罪於木,以加尸上。”而罪之非礼,故书“杀”以恶黑,知明刑者书可知。知夜葬者,以其司烜主明火掌夜事,既令掌之,则罪人夜葬可知,故《曾子问》云:“见星而行者惟罪人”,是夜葬之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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