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卷三十六(下)(5)

2016-05-09  |  

  [疏]“布宪”至“四海”

  释曰:云“掌宪邦之刑禁”者,此文与“正月” 以下为目。禁者,则士师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罚,故连刑言之也。云“正月之吉”者,此与《大司寇》正月之吉事同。大司寇布刑之时,此布宪亦布之於四方也。於司寇正岁县之时,此布宪亦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以达于四海也。布宪为司寇属官,於刑禁为重故每事共丁宁之也。

  注“宪表”至“四海”

  释曰:云“国之五禁,所以左右刑罚”者,《士师职》文。知布宪所县在门闾者,以其司寇所县在雉门,不可共处。此经云“执旌节”,以为行道之使,明在巷门之闾可知。云门闾,据在城内,经虽不云城内门闾,举外以见内,有门闾可知。经先邦国后都鄙,注先都鄙后邦国者,以都鄙据畿内三等采地,经后言之者,尊邦国轻都鄙。注先都鄙者,既见门闾,即先近后远,乃及四海,故注先都鄙,见从近及远之义也。引《尔雅》者,见刑禁远至夷狄,名此夷狄为四海者,海之言晦,晦漫礼仪也。

  凡邦之大事合众庶,则以刑禁号令。

  [疏]“凡邦”至“归令”

  释曰:云“邦之大事合众庶”者,谓征伐、巡守、田猎,皆是大事合众庶也。以其是布禁之官,故於聚众,每皆以刑禁号令也。

  禁杀戮掌司斩杀戮者,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司犹察也。察此四者,告於司寇罪之也。斩杀戮,谓吏民相斩相杀相戮者。伤人见血,见血乃为伤人耳。郑司农云:“攘狱者,距当狱者也。遏讼者,遏止欲讼者也。”玄谓攘犹却也,却狱者,言不受也。

  [疏]注“司犹”至“受也”

  释曰:云“司犹察也”者,此禁杀戮之官,恒在民间,私觇恶事,而告於上,执而与之罪也,故以司为察也。知斩杀戮是“吏民相斩、相杀、相戮者”,以伤民云“不以告”,则相杀戮之等,尽是不以告,明是吏民自相杀戮也。云“伤人见血,见血乃为伤人耳”者,恐经伤人与见血事别,伤人见血连言者,是见血乃为伤人,若不见血,不为伤人也。若然,踠趺折支之等不见血,岂得不为伤人乎?然今言见血乃为伤人者,止为蹉跌及刃物丽历应见血之等,不为馀事而言。先郑云“攘狱者,距当狱者也”,后郑不从者,此经皆谓未在官司,而先郑云距狱,据在官而言,故不从也。云“遏讼者,遏止欲讼者也”者,有人见欺犯,欲向官所讼之,而遏止不使去也。“玄谓攘犹却也,却狱者言不受也” 者,谓人有罪过,官有文书追摄,不肯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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