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外国立法简况(4)

2014-03-11  |  

  综上所述,德国学前教育立法是多层面多领域的法律和条例的综合,并且根据不同时期教育、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状况,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仍在不断修改和完善中。

  附件:柏林州《幼儿园促进法》主要条款摘录

  1.任务和宗旨

  幼儿园作为社会教育机构是家庭幼儿教育的补充和支持。

  幼儿园应促进儿童自我负责和群体生活能力的人格发展。

  幼儿园应帮助家长更好地协调工作、学习和子女教育之间的关系。

  幼儿园应考虑每个孩子的个人需求以及不同的家庭生活背景;儿童应尝试并发展其运动、认知、社会和艺术能力,了解幼儿园以外的生活;促进儿童学会德语是学前教育的重要任务。

  幼儿园应与其他家庭教育和教育咨询机构合作。

  在幼儿园的日常安排中应让儿童有与其成长状况相应的共同参与机会。

  2.学制

  半日制:每天4~5小时,一般为上午,每月100小时以下。

  非全日制:每天5~7小时,每月100~140小时。

  全日制:每天7~9小时,每月140~180小时。

  全日制延长:每天9小时以上,每月180小时以上。

  开放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延长开放时间、6点前或21点以后开放,须根据《社会法第八部》第45条获得许可。

  3.对学前教育工作人员的要求

  要求世界观和宗教信仰上保持中立。按每个幼儿教师周工作58.5小时计算,师生比情况如下:(1)2周岁以下儿童,全日制幼儿园:1:5;非全日制幼儿园:1:6;半日制幼儿园:1:8;(2)2~3岁儿童,全日制幼儿园:1:6;非全目制幼儿园:1:7;半日制幼儿园:1:9;(5)5~6岁儿童,全日制幼儿园:1:9;非全日制幼儿园:1:11;半日制幼儿园:1:14;幼儿园负贵人以120个儿童1个负责人计算。

  4.场地和配置

  教育场地应保证每个儿童最少3平方米,尽量达到4.5平方米,包括相应的室外场地。建筑和装修材料应对儿童健康无害。

  5.质量保证

  学前教育主办单位须与主管的州青少年与家庭部商谈并签署质量保证和质量发展协议,包括对实施的详细要求、语言证明,包括评估。主办单位要将质量发展评估结果报告交州青少年与家庭部、区青少年局。儿童信息应匿名或假名。

  6.经费

  经费分摊由青少年局规定。家长与学前教育主办单位签署书面协议,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经费分摊、开放时间、解除协议期限等。

  学前教育单位与青少年局签署协议,规定经费的筹措。

  根据《联邦休假法》,学前教育机构在每年的假期,工作人员工资不变,除人员工资以外的日常运营包干费用减半;也适用于因病或其他原因请假时,一年不超过20天。幼儿教师参加培训一年内不超过5天的,工资和包干费用不变。

  其他权利和义务由学前教育工作人员与区青少年局签署协议规定。

  摘编自《基础教育参考》,20l3.1 3.65~6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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