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性别比失调日趋严重(3)

2006-10-11 健康报 作者:魏萍 |  

  中国社科院学术委员、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田雪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出生性别比一定程度的升高除了对人口再生产有影响,更主要影响在社会生活方面。

  首先是婚姻性别挤压问题。近20年来出生性别比升高的积累效应已经显现出来,按90年代出生性别比外推,目前0~20岁人口中男性多出女性大致相当于20岁3个年龄组的人口数量,“积累效应”已相当可观。如果畸高的出生性别比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男性过剩的婚姻挤压会越来越严重。

  其次是对家庭和社会的冲击问题。婚姻性别挤压对一夫一妻制家庭来说,是一股外来的冲击力。一个时期以来,在市场经济和交换价值升值“泛商品观念”作用下,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增多,离婚率持续上升,传统家庭的稳定受到威胁。社会刑事案件增加,基本消失的买卖婚姻、童婚交换、拐卖妇女等重又抬头。如果出生性别比升高得不到纠正,便会更多滋生这些不道德和丑恶社会现象,家庭和社会不稳定风险系数增大。

  再是就业性别挤压问题。人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统一,婴儿出生性别比升高并带动劳动年龄人口性别比升高,对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将产生某些影响。男性劳动就业将变得更为困难,未来一二十年男性劳动力过剩和“就业性别挤压”将比较严重。

  最后是养老保障结构问题。从我国人口老龄化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时间差”实际出发,只能走社会养老、家庭养老和老年劳动者自我养老“三养”相结合的路子。鉴于目前出生性别比偏高实际,40年以后过低的老年性别比将会升高,孤寡女性老年将会减少,家庭养老在上述“三养”中的地位将得到加强,居家养老方式会有所增加。

  法律关注性别比失衡

  出生性别比升高及其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是需要认真解决的。田雪原说,解决的思路,一要开展宣传教育,树立新时代的男女平等观,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生育观。二要高度重视,将出生性别比升高问题纳入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监管和跟踪服务。三要协同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计生、卫生、工商、户籍管理等部门通协合作,依法行政,杜绝胎儿性别鉴定事件的发生。四要对不同胎次出生性别比升高作出具体分析,找出治本的方略。五要加强研究,借鉴国际社会可供借鉴的经验,促使出生性别比降低。

  事实上,中国政府对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的关注是较早的,尤其在立法方面给予了相当程度的重视。1994年10月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母婴保健法》明确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之后,福建、辽宁、海南、河南、广西等省区,相继出台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禁止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的最新法律,是今年9月1日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是我国首部以立法形式确立计划生育工作地位的法规。其中第35条明确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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