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小学课程改革概览(2)

2008-10-18  |  

  课程教材是学校教育的核心,课程教材改革是教育改革的关键,随着中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课程教材改革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正成为教育领域最热门的话题。

  课程管理的改革

  中国自50年代至80年代初一直采用苏联的课程管理模式,即由中央对全国的课程教材进行一级管理,全国实行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这样一种集中统一的课程管理模式显然与复杂多样的国情不相适应,同时也无法发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992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计划(试行》在“课程设置”的内容中将课程分为“国家安排课程”和“地方安排课程”两类,是建国以来课程管理上的一个重大突破。但地方安排课程所占比例很小,留给各地的课程管理的空间仍然十分有限。

  1996年3月印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第一次将“课程管理”作为课程计划中的单独一部分列出,规定:“普通高中课程由中央、地方、学校三级管理;本课程计划中的12门学科课程(包括必修和限选)由国家教委统一规定基本课时数,颁布学科教学大纲,并规划、组织编写和审查教材;各地根据课程计划的精神,按照实际情况,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教育部门参照《课程安排示例表》,制订本省实施的高中课程计划,提出有关任意选修学科及活动类课程的实施方案,指导学校执行;学校应根据国家教委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课程计划的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对必修学科和限选学科做出具体安排,合理设置本学校的任选课和活动课。”这次的高中课程计划没有像以往那样给出一个固定的课程安排表,而只是规定了“周课时累计数”和一个课程安排示例表,具体的课程安排表由各省制订,学校则可以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安排任选课和活动课。

  1999年教育部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在关于课程管理的内容上不仅再次明确了课程三级管理制度,而且更进一步扩大地方和学校的权利,允许地方和学校开发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课程。《行动计划》提出要“调整课程政策,明确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权,建立对地方和学校课程指导和评估的制度,下放课程设计的权利,支持和鼓励地方发挥积极性,开发适合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课程,给予学校一定的开发课程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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