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发文解救和保护流浪乞讨儿童

2009-08-04  | 乞讨 未成年 流浪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各部门配合公安部门“打击拐卖儿童、妇女专项行动”,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重点解救和保护流浪乞讨儿童。

  通知指出,当前城市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相当多的流浪未成年人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被利用从事乞讨或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但在现实中,民政部门只能救助正常的流浪乞讨人员,没有执法权,难以有效制裁“强讨、骗讨”。

  首先,“对涉嫌犯罪的分别按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案侦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其次,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公安机关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

  第三,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并强调,各地在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第四,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利用流浪未成年人从事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凡是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

  五部委文件最后强调,对此次打击被拐骗的流浪乞讨人员行动中,凡是行动迟缓、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报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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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发文解救和保护流浪乞讨儿童》摘要:,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公安机关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 第三,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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