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安全事故中的制度因素(2)

2009-11-13  |  

  另外,由于幼儿教育阶段和基础教育其他两个阶段相比,“既缺乏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和政府责任属性, 也缺乏高中教育选拔功能带来的强烈的民众需求特性”,因此,幼儿教育事业更具有地方性和群众性特点, 故学前教育机构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举办, 也可以由企业单位、集体组织或者个人举办。2002 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之后, 各地民办教育有了发展的制度保障。截止到2003 年, 全国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教育机构) 共 7 万余所,其中民办幼儿园 5.55 万所。民办幼儿园的数量激增, 并没有带来价值上的重新定位和管理力量上的加强,民办幼儿园的发展仍然处于“无组织”发展状态。虽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文件,对幼儿园建筑设计、设备设施、人员资格、安全、卫生保健等方面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很少能够在幼儿园层面发挥作用并成为设立幼儿园的刚性要求。

  (二) 操作上的不公

  在我国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 相关制度的缺失是导致民办幼儿园处于不利竞争地位的主要原因。由于历史和体制上的原因,公立幼儿园受到政府的特殊资助和保护,这是因为公立教育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这个国家的利益与价值诉求。民办幼儿园的出现虽然打破了办学类型上的单一局面,但由于政府掌握着制度资源,使得政府对公立幼儿园的发展带有制度上的倾向性, 在办学经费、教师配备与设备添置等方面都有着稳定的来源,而民办教育却在资源配置方面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使其在竞争中缺乏制度性保护, 常常陷入困境。民办幼儿园即使获得了同样的地位,但有的公办学校掌握着“公权力”, 有的已经具备了“自组织”发展的能力, 有的通过“国退民进”等非法手段假借“体制转型”实现了自己的原始积累,而且一些冠以“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名头的“假民办”幼儿园凭借行政的支持, 真正的民办幼儿园的发展空间大为缩小。因此,在“夹缝”中生存的民办幼儿园就只能在程序上“偷工减料”, 在规划和设计时不按程序由有关部门审批, 建成的幼儿园也就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的幼儿园为追求经济利益, 违规扩大办园规模, 增加幼儿园的班级数量和招生数量, 这些势必会增加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

  (三) 经费上的匮乏

  民办幼儿园的正常运转需要有物力及财力的保证。《教育法》规定, 设立学校要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必须有合格的教师; (3)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这其中,后三个条件都要有一定的资金保障才能实现。而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 民办幼儿园不能得到国家的教育经费拨款。因此,我国民办幼儿园主要采用“三靠”的办法获取资金: 靠滚动式高收费或收教育储蓄金维持办学; 靠花钱请名人题校名、登玄虚招生广告争取生源;靠不切实际的承诺,如以校园设施优良、师资力量雄厚来欺骗家长。《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都规定:“举办幼儿园必须到教育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办园许可证后, 方可办园。”而且在申请办园许可证过程中,教育、卫生、物价、财政、建设等部门要对幼儿园的办园条件、设备设施、人员资格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幼儿园具有保护幼儿身心安全和健康成长的基本条件。可见, 建立在“三靠”基础之上的民办幼儿园, 其实是徘徊在“合法”与“非法”办园之间,而且也严重影响着办园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幼儿的安全保障。比如, 个别民办幼儿园为减低成本, 低价购买过期食品,使用伪劣的设施设备,造成恶性的幼儿安全事故。

 
热点推荐
在线背单词
小学数学
电子课本
在线识字
关于我们 |  我的账户 |  隐私政策 |  在线投稿 |  相关服务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2-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小精灵儿童网站
联系我们(9:00-17:00)
广告和商务合作qq:2925720737
友情链接qq:570188905
邮件:5701889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