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安全事故中的制度因素(3)

2009-11-13  |  

  (四) 管理上的混乱

  在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上,存在着“缺位”与“越位”混乱。一方面, 各级政府还没有很好地做到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把民办幼儿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规划。由于缺乏合理的规划, 使得有些地方民办教育分布不合理; 有些地方学校建设得豪华、庞大,与当地的经济水平极不协调; 有些地方相同类型、相同模式的学校重复建设, 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 有些地方出现民办教育“过热”现象,投资者不懂教育和市场规律,一哄而上。另一方面, 政府插手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有干预过多的倾向, 使其不能按照市场规则来运行,在政府介入重组教育资源的情况下, 民办教育很难得到公平对待, 在争夺有限教育资源时总处于劣势地位。

  二、我国民办幼儿园安全问题的制度改进

  我国民办幼儿园出现的安全事故, 与我国民办幼儿园所处的教育制度环境, 或者推而广之,与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系统中的整体地位息息相关。由于存在着这些制度、政策方面的问题, 使民办幼儿园没有得到应有的公平待遇,缺乏生存和进一步发展的物质基础, 这也就很难保障在园儿童的正常教育权利和生命权利。因此,解决民办幼儿园的安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办幼儿园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维持生存, 获得发展的可能,这一切也都将取决于政府的制度安排。

  (一) 强化政府在民办幼儿园中的责任

  《教育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可见, 面对幼儿教育具有的“外部性”效应,需要政府在个人、家庭和社会责任之外承担其应尽的责任。政府对幼儿教育的责任具体表现为在政策制定中体现公共性的诉求。首先,这种公共性应是一种“价值中立”, 即政府不是强势幼儿园的利益代表, 同时也不是弱势幼儿园的代言人。政府的责任就是向社会输出不偏不倚的仲裁规则,防止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不正当的侵害。因此, 政府作为公共制度的首要供给者要保证所有幼儿园的发展外环境都是优越的, 制度安排都是理性的,不存在政策取向上的偏颇, 强势幼儿园要进一步发展, 薄弱幼儿园也要具有发展的机会和能力。另外, 公共的教育政策应发挥好利益调节中的杠杆作用,因为作为中立的制度安排, 由于薄弱幼儿园在“谈判能力”方面的缺乏, 使其在实际的利益谈判过程中常常处于不利地位,时常会作出更多的让步。因此教育政策的公共性还突出表现为一种再分配的功能, 通过再分配使各幼儿园之间的差距控制到一定的范围内,以不使薄弱学校始终承担改革影响的全部成本, 甚至成为教育改革的利益被剥夺者。这种再分配功能发挥的本身也是重塑政府职能的过程,绝对的市场不可能解决我们社会生活中的所有问题, 还会引起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悬殊的问题。因此, 如何在肯定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再造教育的治理结构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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