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儿童参加医保按自然年度享受待遇

2013-10-24  | 医保 待遇 当年度 

  目前至年底正值本市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的参保缴费期,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以学校、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由参保缴费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调整为按自然年度享受待遇。

  据悉,已经参加过2013年度居民医保的在校学生儿童,待遇享受期延长4个月至2013年12月底,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自次年1月 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此外,新政对学生儿童垫付医药费用报销问题也做出调整。在校学生儿童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由其现就读学校负责归集整理票据材料,向学校参保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或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申报。对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的本市户籍参保学生儿童,可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在街道家庭或行政村按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参保学生儿童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后,继续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其间发生垫付医疗费用的,本市户籍学生儿童,由本人向户籍或居住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报。

  值得一提的是,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期,维持学年度即参保当年9月份至次年8月份不变。申报赔付程序,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学生儿童在因毕业、退学等离校后,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可继续享受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并向原参保学校所属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给付,所需资金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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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儿童参加医保按自然年度享受待遇》摘要:本市户籍参保学生儿童,可在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在街道家庭或行政村按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参保学生儿童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校后,继续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其间发生垫付医疗费用的,本市户籍学生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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