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十五 征榷考二(10)

2016-05-03  |  

  按:盐之为利,自齐管仲发之,後之为国者,榷利日至。其初也,夺灶户之利而官自煮之,甚则夺商贩之利而官自卖之。然官卖未必能周遍,而细民之食盐者不能皆与官交易,则课利反亏於商税。於是立为蚕盐、食盐等名,分贫富五等之户而俵散抑配之。盖唐张平叔所献官自卖盐之策,而昌黎公所以驳议之者,其虑已略及此矣。迨其极弊也,则官复取盐自卖之,别取其钱,而人户所纳盐钱遂同常赋,无名之横敛永不可除矣。当时,江南亦配盐於民而徵米,在後盐不给而徵米如故,其弊历三百年而未除。宇县分割,国自为政,而苛敛如出一辙,异哉!周广顺二年,敕令庆州榷盐务,今後每青盐一石依旧抽税钱八百八十五陌、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八十五陌、盐五升,此外不得别有邀求。

  青、白盐池在盐州北。唐朝元管四池:曰乌池、白池、瓦窑池、细项池。今出税置吏唯有青、白二池。

  敕诸色犯盐、麴五斤以上,并重杖处死,以下科断有差;刮硷煎炼私盐所犯一斤以上断死,以下科断有差;人户所请蚕盐祇得将归裛茧供食,不得博易货卖,违者照私盐科断。州城、县镇郭下人户系屋税合请盐者,若是州府,并於城内请给;若是外县镇郭下人户,亦许将盐归家供食。仰本县预取逐户合请盐数目,攒定文帐部领人户请给,勒本处官吏及所在场务同点检入城。若县镇郭下人户城外别有庄田,亦仰本县预先分擘开坐,勿令一处分给供使。

  三年,敕:"诸州府并外县镇城内,其居人屋税盐,今後不俵,其盐钱亦不徵纳。所有乡村人户合请蚕盐,所在州城县镇严切检校,不得放入城门。"

  显德元年,上谓侍臣曰:"朕览食末盐州郡,犯私盐多於颗盐界分。盖卑湿之地易为刮盐煎造,岂惟违我榷法,兼又污我好盐。况末盐煎炼,搬运费用倍於颗盐。今宜分割十馀州,令食颗盐,不唯辇运省力,兼亦少人犯禁。"自是,曹、宋已西十馀州皆食颗盐(种者曰颗盐,出解州。煮者曰末盐,出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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