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十五 征榷考二(8)

2016-05-03  |  

  元和中,皇甫鎛奏:"应管煎盐户及盐商,并诸监院停场官吏、所由等,前後制敕除两税外不许差役追扰。今请更有违越者,县令奏闻贬黜,刺史罚俸,再罚奏取旨施行。"从之。

  贞元二十一年,停盐铁使月进。旧盐铁钱总悉入正库,以助给费,而主北务者稍以时市珍玩时新物充进献,以求恩泽。其後益甚,岁进钱物,谓之"羡馀",而给入益少。及正元末,逐月有献,谓之"月进",及是而罢。

  宪宗之讨淮西也,度支使皇甫鎛加剑南东西、两川、山南西道盐估以供军。贞元中,盗鬻两池盐一石者死,至元和中,减死流天德五城。鎛奏论死如初,一斗以上杖背,没其车驴,能捕斗盐者赏千钱,州县团保相察,比於贞元加酷矣。自兵兴,河北盐法羁縻而已。至皇甫鎛又奏置榷盐使,如江淮榷法,犯禁岁多。

  元和十三年,盐铁使程异奏:"应诸州府先请置茶盐店收税。伏准今年正月赦文,诸州府因用兵以来,或虑有权置职名及擅加科配,事非常制,一切禁断者。伏以榷税茶盐,本资财赋,赡济军镇,盖是从权,兵罢自合便停,事久实为重敛。其诸道先所置店及收诸色钱物等,虽非擅加,且异常制,伏请准赦文勒停。"从之。

  按:皇甫鎛、程异皆聚敛小人。元和十三年,则宪宗平淮西之後,浸以骄侈,二人以进羡馀有宠为相之时也。然鎛加盐估,峻榷法,靡所不至,而异能上此奏,犹为彼善於此。史称异自知不合众心,能廉谨谦退,为相月馀,不敢知印秉笔,故终免於祸,观此奏,亦其一节也。

  穆宗时,田弘正举魏博归朝廷,乃命河北罢榷盐。户部侍郎张平叔议榷盐法敝,请官自卖盐可以富国,诏公卿议其可否。中书舍人韦处厚、兵部侍郎韩愈条诘之,以为不可,遂不行。

  愈奏略谓:"平叔请今州府差人自粜官盐,可以获利一倍。臣以为城郭之外,少有见钱,籴盐多用杂物贸易。盐商则无物不取,或赊贷徐还,用此取济,两得利便。今令吏人坐铺自卖,利不关己,罪则加身,非得见钱,必不敢受,如此则贫者无从得盐,自然坐失常课,如何更有倍利?又欲令人吏将盐家至户到而粜之,必索百姓供应,骚扰极多。有贫家食盐至少,或有淡食,动经旬月,若据口给盐,依时徵价,官吏畏罪,必用威刑,臣恐所在不安,此尤不可之大者。平叔又云:浮寄奸猾者转富,土著守业者日贫,若官自粜盐,不问贵贱贫富,四民僧道并兼游手,因其所食,尽输官钱;并诸道军、诸使家口亲族,递相影占,不曾输税,若官自粜盐,此辈无一人遗漏者。臣以为此数色人等,官未粜盐之时,从来籴盐而食,不待官自粜然後食盐也。国家榷盐,粜与商人,商人纳榷,粜与百姓,则是天下百姓无贫富贵贱,皆已输钱於官矣,不必与国家交手付钱,然後为输钱於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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