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十五 征榷考二(9)

2016-05-03  |  

  时奉天卤池生水柏,以灰一斛得盐十二斤,利倍硷卤。文宗时,采灰一斗,比盐一斤论罪。开成末,诏私盐月再犯者,易县令,罚刺史俸;十犯,则罚观察、判官课料。宣宗即位,茶、盐之法益密,粜盐少、私盗多者,谪观察、判官,不计十犯。户部侍郎、判度支卢弘止以两池盐法敝,遣巡院官司空舆更立新法,其课倍入,迁权盐使。以壕篱者,盐池之堤禁,有盗壤与鬻硷皆死,盐盗持弓矢者亦皆死刑。兵部侍郎、判度支周墀又言:"两池盐盗贩者,迹其居处,保、社按罪。鬻五石,市二石,亭户盗粜二石,皆死。"是时,江、吴群盗以所剽物易茶盐,不受者焚其室庐,吏不敢枝梧,镇戍、场铺,堰埭以关通致富。宣宗乃择尝更两畿辅望县令者为监院官。户部侍郎裴休为盐铁使,上盐法八事,其法皆施行,两池榷课大增。其後兵遍天下,诸镇擅利,两池为河中节度使王重荣所有,岁贡盐三千车。中官田令孜募新军五十四都,餫转不足,仍倡议两池复归盐铁使,而重荣不奉诏,至举兵反,僖宗为再出,然而卒不能夺。

  後唐同光三年,敕:"魏府每年所徵随丝盐钱,每两与减放五文,逐年俵卖蚕盐、食盐、大盐、甜次冷盐,每斗与减五十,栾盐与减三十。"

  天成元年,敕:"诸州府百姓合散蚕盐,二月内一度俵散,依夏税限纳钱。"

  晋天福元年,敕:"洛京洛管内所配人户食盐,起来年每斗放减十文。"

  七年,宣旨下三司:"应有往来盐货悉税之,过税每斤七文,住税每斤十文。其诸道应有保属州府盐务,并令省司差人勾当。"

  先是,诸州府除俵散蚕盐徵钱外,每年末盐界分场务,约粜钱一十七万贯有馀。言事者称,虽得此钱,百姓多犯盐法,请将上件食盐钱,於诸道州府计户,每户一贯至二百,为五等配之,然後任人逐便兴贩,既不亏官,又益百姓。朝廷行之,诸处场务且仍旧。俄而盐货顿贱,去出盐远处州县,每斤不过二十文,近处不过一十文,掌事者又称骤改其法,奏请重置税焉,盖欲绝兴贩,归利於官。场院粜盐虽多,人户盐钱又不放免,民甚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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