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六十 兵考十二(6)

2016-05-03  |  

  河北察访使者曾孝宽言:"庆历中,尝诏河北民户以物力养马,备非时官买,乞参考申行之。"而户马法始此。

  自诸监既废,仰给市马,而义勇保甲马复从官给,议者常患国马未备。元丰三年春,以王拱辰之请,乃召开封府界京东西、河北、陕西、河东路州县户,各计资产市马,坊郭家产及三千缗,乡村五千缗。若坊郭乡村通及三千缗以上者,各养一马,增倍者马亦如之,至三匹止。马以四尺三寸以上,齿以八岁以下为断。齿及十五岁,则更市如初,提举司籍记之。於是诸道各以其数来上。开封府界四千六百九十四,河北东路六百一十五,西路八百五十四,秦凤等路六百四十二,永兴路一千五百四十六,河东路三百六十六,京东东路七百一十七,西路九百二十二,京西南路五百九十九,北路七百一十六。时初立法,帝虑商贾乘民期会高马直以专利,命出群牧司骁骑以上千匹与养马户交市,以平其价。先是熙宁中,尝令德顺军蕃部养马,帝问其利害。王安石对:"今坊、监以五百缗乃得一马,若委之熙河蕃部,决当不至重费。蕃部以畜牧为生,且其地宜马,诚为便利。"既而得驹庳劣,亡失者责偿。蕃部苦之,其法寻废。至是环庆路经略司复言已诱劝诸蕃部令养马。诏阅实及格者,一匹支五缣,鄜延秦凤泾原路准此。养马之令,复行於蕃部矣。已而西方用兵,颇调户马以给战骑,借者给还,死者偿直。七年六月,遂诏河东鄜延环庆路,各发户马二千以给正兵,河东就给本路,鄜延益以永兴军等路及京西坊郭马,环庆益以秦凤等路及开封府界马。户马既配兵,後遂不复补。京东、西既更为保马,而诸路养马指挥至八年四月乃罢。然其後行给地牧马,则犹本於户马之意云。

  五年五月,诏开封府界诸县保甲愿养马者听,仍以陕西所市马选给之。六年,又诏司农寺立养马法。於是曾布等上其条约,凡五路义勇保甲愿养马者,户一匹,物力高者愿养二匹者听,皆以监牧见马给之,或官予其直令自市,毋或强予。府界毋过三千匹,五路无过五千匹,袭逐盗贼之外,乘越三百里者皆有禁。在府界者,免输粮草二百五十束,加给以钱布;在五路者,岁免折变缘纳钱。三等以上,十户为一保;四等以下,十户为一社;以待病毙补偿者。保户马毙,马户独偿之;社户马毙,者社人半偿之。岁一阅其肥瘠,禁苛留者。凡十有四条,先从府界颁焉。五路委监司、经略司、州县更度之。於是保甲养马行於诸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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