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六十 兵考十二(9)

2016-05-03  |  

  哲宗嗣位,议者争言新法保马之不便,乃下诏以两路保马分配诸军,馀数发赴太仆寺,不堪支配者斥还民户而责官给元价。翔、公雅皆得罪,保马遂罢。

  元祐初,朝廷方议兴废监,复祖宗之旧。於是诏陕西、河东相视所当置监。又下河北、陕西按行河、渭、并、晋之间牧田以闻。时已罢保甲,教骑兵,而还户马於民。左司谏王岩叟上疏,极言其事。自是洛阳、单镇、原武、淇水、东平、阳等监皆复。

  岩叟疏言:"兵所恃在马,而能蕃息马者,牧监也。昔废监之初,识者皆知十年之後天下当乏马。已而不待十年,其弊已见,此甚非国之利也。乞收还户马三万,复置监如故,监牧事委之转运官,而不专置使。今郓州之东平,北京之大名、元城,卫州之淇水,相州之安阳,洺州之广平监,以及於瀛、定之间棚基草地疆画具存,使臣牧卒大半犹在,稍加招集,则指顾之间措置可定,而人免纳钱之害,国收牧马之利,岂非计之得哉?又废监以来,牧地之在民者,处处为害,愚民利於一时请地之易,不虞後日输送之难,投牒之初,争立高课,有司复重估其价,计租为钱,力皆不胜,岁益增欠,转运司迫於群牧督责之严,虽水旱不在蠲放,禁锢鞭挞,无日无之,设欲还官,岂复听许?今若因复置监牧,收地入官,则百姓戴恩如释重负矣。"

  绍圣三年,始行给地牧马之政。

  先是知任城县韩筠等建议,於邢州请以牧田募民受田一顷者,为官牧一马而蠲其租。县籍其所养之高下、老壮、毛色,岁一阅,亡失者备偿,已佃人愿养马者除其租。於是知州张赴上其说,且以为陕西沿边弓箭授田不过一顷,既养一马,又役一丁,备边之日,岁居其半。今但牧一马而无身丁之役,若试之一监或一县,当有利而无害。枢密院是其请,乃言:"赴等所陈受田养马,既蠲其租,不责以孳息,而不愿之家无所抑勒。又限以尺寸,则缓急皆可用之马矣。"乃具为条画,下太仆寺,应有监牧州县悉施行之。

  殿中侍御史陈次升言:"近者募人给牧田养马,若牧田邻於居民,地复膏腴,宜有愿者。相去稍远,难就耕牧,则必非所愿。且一顷之地,所直不多,马或亡失,乃偿钱四五十千,恐人之非愿。"言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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