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六十六 刑考五(2)

2016-05-03  |  

  诸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三分二釐,小头二分二釐。常行杖,大头二分七釐,小头一分七釐。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其决笞者,腿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栲讯者亦同。笞以下,愿背、腿均受者,听;即殿庭决者,皆背受。

  太宗即位,以为古者断狱,必讯於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乃诏:"死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平议之。"

  帝尝览《明堂针灸图》,见人之五脏皆近背,针灸失所,则其害致死,叹曰:"夫箠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至死?"乃诏罪人毋鞭背。

  诏:"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时引囚至岐州刺史郑善果,上曰:"善果虽有罪,官品不卑,岂可与诸囚为伍?"乃诏:"自今三品以上犯罪,不须引过,听於朝堂俟进止。"

  致堂胡氏曰:"三品以上,贵近之臣也。大臣不欲与诸囚同引,得待臣以耻之道矣。然诸囚蒙引,而贵近之臣反不见引,设有诬陷冤抑欲面诉於君而止於朝堂,无由自进,其所失又多矣。隋史万岁实在朝堂,而杨素以往谒东宫谗之;朝堂虽近天子之居,至是远於万里。故太宗不欲使三品以上与囚同引者,别引可也。"

  二年,诏长孙无忌、房元龄等复定律令,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死而断右趾。其後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駁律令不便者四十馀事,遂除断趾法,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比古死刑,殄除其半。据有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於隋代旧律减大辟入流九十二条,减入徒七十一条。

  既定免死断右趾法,帝又哀其断毁支体,谓侍臣曰:"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复断人趾,吾不忍也。"王珪、萧瑀、陈叔达对曰:"受刑者当死而复生,岂惮断一趾?去趾,所以见者知惧。今以死刑为断趾,盖宽之也。"其後裴弘献駁律令,房元龄等又以为:"古者五刑,刖居其一。今肉刑既废,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於是除之。

 
热点推荐
在线背单词
小学数学
电子课本
在线识字
关于我们 |  我的账户 |  隐私政策 |  在线投稿 |  相关服务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2-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小精灵儿童网站
联系我们(9:00-17:00)
广告和商务合作qq:2925720737
友情链接qq:570188905
邮件:57018890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