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六十六 刑考五(3)

2016-05-03  |  

  五年,帝以大理丞张蕴古奏罪不以实,斩之。既而大悔,诏"死罪虽令即决,皆三覆奏。"(见《详谳门》)

  六年,帝亲录囚徒,纵死罪三百九十人归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如期皆来,乃赦之。(见《赦门》)

  十一年,颁新格於天下,凡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定律一千五百四十六条,为三十卷;又删武德以来敕三千馀条为七百条,以为格;又取尚书省列曹及诸寺、监、十六卫计帐以为式。

  凡州县皆有狱,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其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狱。京师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岁立春至秋分,及大祭祀、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及夜未明、假日、断屠日月及假日,皆停死刑。京师决死,莅以御史、金吾,在外则上佐,馀皆判官莅之。五品以上罪论死,乘车就刑,大理正莅之;或赐死於家。凡囚已刑,无亲属者,将作给棺,瘗於京城七里外,圹有砖铭,上揭以榜,家人得取以葬。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其家一人入侍,职事、散官三品以上,妇女子孙入侍。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者,尚书省众议之,录可以为法者送秘书省。奏报不驰驿。经覆而决者,刑部岁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阅狱囚杻校、粮饷,治不如法者。

  十六年,诏:"盗贼之作,为害最深。州县官人,多求虚誉,苟有盗发,不烦陈告;乡村长正,知其此情,递相劝止,十不言一。假有披论,先劾物主,爰及邻伍,久婴缧绁。有一於斯,实亏正化。自今以後,勿使更然。"

  十七年,刑部以反逆连坐律兄弟没官为轻,请改从死。敕八座议之,议者以为:"秦汉魏晋之法,反者皆夷三族,今宜如刑部所请。"给事中崔仁师駁曰:"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奈何以亡秦酷法变隆周中典?且诛其父子,足累其心;此而不顾,何爱兄弟。"上从之。

  高宗即位,诏律学之士撰《律疏》。又长孙无忌等增损格敕,其曹司常务曰《留司格》,颁之天下曰《散颁格》。龙朔、仪凤中,司刑太常伯李敬元、左仆射刘仁轨相继又加刊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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