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六十七 刑考六(11)

2016-05-03  |  

  刑部言:"祖宗以来,重失入之罪,所以恤刑。绍圣之法,以失出三人比失入一人,则是一岁之中偶失出死罪三人,即抵重谴。夫失出,臣下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请罢理官失出之责,使有司谳议之间,务尽忠恕。"从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五月,大理卿周鼎言:"律,斗杀人者绞,故杀人者斩。盖两相争竞者谓之斗,不历争竞者谓之故,义理甚明。今法寺断案,每於故、斗之际议论不一,盖泥《刑统》所谓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故杀。殊不知所谓无事而杀者,以言无彼此争斗之事而杀人者,是名故杀。若谓不必斗争,但缘他事而杀者,不当为故,则律之立文,奚不曰有事杀人绞,而曰斗杀人绞,不曰无事杀人斩,而云故杀人斩。以此质之,法意可见。请自今凡断奏故、斗案,并令有司指定两相斗争是否,若止辩说往复,即非忿竞,则故、斗情状判然矣。"刑部亦是鼎议。诏申明行下。

  崇宁元年,臣僚言:"三省六曹所守者法,法所不载,然後用例。今顾引例而破法,此何理哉!请取前後所用例,以类编脩,与法妨者去之。"诏从之。

  三年,宰臣蔡京请仿《周官》司圜之法,令诸州筑圜土以居强盗贷死者。(详见《徒流门》)

  大观元年,诏:"计赃之律,以绢论罪。绢价有贵贱,故论罪有轻重。今四方绢价增贵,而计绢之数犹循旧制,以定一贯三百为率,计价既低,抵罪太重,非仁民恤狱之意。可以一贯五百定罪。"

  二年,更定笞法。自今并以小杖行决,笞十为五,二十为七,三十为八,四十为十五,五十为二十,不以大杖比折。永为定制。

  八年,大理少卿任良弼言:"州县推勘盗贼,多以止宿林野为词,不究囊橐之家。请自今应推强盗而不究囊橐及所止之地名,各徒二年;不尽者,减二等。为令。"从之。

  四年,诏:"河北、河东群贼所经历县及十次以上,知县降一官,冲替,县尉降一官,勒停;不及十次,知县冲替,县尉勒停。"

  政和二年,臣僚言:"比来大理迎合观望,曲法用情,例使倖免。有犯在开封而愿移大理者,至号法寺为休和所,甚非廷尉持平之义。"诏:"大理少卿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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