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六十七 刑考六(8)

2016-05-03  |  

  成都府、和州路钤辖司申:"往时川陕绢匹为钱二千六百,以此《编敕》估赃,两铁钱得铜钱之一。近岁绢匹不过千三百,估赃二匹乃得一匹之罪,至多重法。"法寺请以一钱半当铜钱之一。从之。

  三年正月,诏审刑院、刑部断议官,自今岁终具尝失入徒罪五人以上或失入死罪者取旨,连名者,二人当一人,京朝官展磨勘年,幕职、州县官展考,或不与任满指射差遣,或罢,本年断绝支赐。去官不免。先是,尝诏岁终比较取旨,而法未备,故有是诏。

  七年七月,御史黄降言:"朝廷脩立敕令,多用旧文损益,其去取意义,则具载看详卷,藏之有司,以备参照。比者议法之官,於敕令文意有疑,或不取看详旧卷参照,多以臆见裁决。请申饬攸司,自今申明敕令及定夺疑议,并须参以看详旧卷,考其意义所归,庶几法定於一,无敢轻重,本台亦得据文考察。"从之。八月,诏举故事,大暑大寒或雨雪稍愆,停录囚决狱。十月,牛羊典吏李伟坐赃抵罪,光禄卿吕嘉问言:"朝廷捐数十万缗行一重法於天下,而无忌惮之吏已渐弛於法行之初,盖由本法予钱之人才减取钱之人二等。请定《丐仓法》断遣刑名,自陈告首之赏与引领过度,一切如旧。"下刑部,刑部议如嘉问所定。又诏:"自今应诸州鞫讯强盗,情理无可愍、刑名无疑虑而辄奏,并令刑部举驳,重行朝典,毋得用例破条。"从司马光之请也。(详见《详谳门》)。

  哲宗元祐元年,诏御史中丞刘挚、右正言王觌等刊脩《元丰敕令格式》。

  先是挚言:"元丰中,命有司编脩令,凡旧制载於敕者,多移之於令,盖违法敕之法重,违令之罪轻,此足以见神宗仁厚之德。而有司不能广,乃增多条目,离析旧制,用一言而立一法,因一事而生一条,意苛文晦,不足以该事物之情。行之几时,盖已屡变。今所续降者,半岁一颁,无虑数帙。宜选经术儒臣明於治体、练达民情者,取庆历嘉祐以来新旧敕,参照去取,略行删正,以成一代之典。"右谏议大夫孙觉亦言:"《元丰编敕》细碎烦多,难以检用,甚为今日之患。朝廷立法简易,当使人人通晓。宜特置局,择通经义、明法律者为脩敕官,命大臣典领,则朝廷仁厚之意可以宣布四方矣。"帝从其请,故有是命。至绍圣以後,诏并用熙宁、元丰旧例。元符中,复参用元祐、元丰条目。崇宁元年,乃诏编敕所并依《元丰敕令格式》勿复编脩。其元祐以後所脩者,并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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