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六十九 刑考八(8)

2016-05-03  |  

  梁人取後妻,後妻杀夫,其子又杀之。孔季彦返鲁过梁,梁相曰:"此子当以大逆论。礼,继母如母,是杀母也。"季彦曰:"言如母,则与亲母不等,欲以义督之也。昔文姜与杀鲁桓,《春秋》去其姜氏,《传》曰:绝不为亲,礼也。绝不为亲,即凡人尔。且夫手杀重於知情,知情犹不得为亲,则此下手之时,母名绝矣。方之古义,是子宜以非司寇而擅杀当之,不得为杀母而论以逆也。"梁相从其言。

  和帝即位。初,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後因以为比。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张敏駁议曰:"夫轻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夫《春秋》之义,子不报雠,非子也。而法令不为之减者,以相杀路不可开故也。今託义者得减,妄杀者有差,使执宪之吏得设巧诈,非所以遵在醜不争之义。又轻侮之比,浸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转相顾望,弥复增甚,难以垂之万载。可下三公、廷尉蠲除其弊。"议寝不省。敏复上疏曰:"臣伏见孔子垂经典,皋陶造法律,原其本意,皆欲禁民为非也。未晓轻侮之法将以何禁?必不能使不相轻侮,而更开相杀之路,执宪之吏复容其奸枉。愿陛下考寻利害,广令平议。"和帝从之。

  永元十六年,诏一切囚徒於法疑者勿决,以奉敕令。

  安帝即位,邓太后临朝。初,肃宗时,断狱皆以冬至之前,自後论者互多駁异。太后诏公卿以下会议。鲁恭议曰:"夫王者之作,因时为法。孝章皇帝深惟古人之道,助三正之微,定律著令,冀承天心,顺物性命,以致时雍。然後变改以来,年岁不熟,榖价常贵,人不宁安。小吏不与国同心者,率入十一月得死罪贼,不问曲直,便即格杀,虽有疑罪,不复谳正。一夫吁嗟,王道为亏,况於众乎?《易》十一月君子以议狱缓死。可令疑罪使详其法,大辟之科,尽冬月乃断。其立春在十二月中者,勿以报囚如故事。"後卒施行。

  吴祐为胶东太守,安邱男子母邱长与母俱行市,道遇醉客辱其母,长杀之而亡,捕得之。祐呼长谓曰:"子母见辱,人情所耻。然孝子忿必虑难,动不累亲。今若背亲逞怒,白日杀人,赦若非义,刑若不忍,将如之何?"长以械自系(在手曰械),曰:"国家制法,囚身犯之。明府虽加哀矜,恩无所施。"祐问长"有妻子乎?"对曰:"有妻未有子。"即移安邱逮长妻,妻到,解其桎梏,使同宿狱中,妻遂怀孕。至冬尽行刑,长泣谓母曰:"负母应死,当何以报吴君乎?"乃齧指而吞之,含血言曰:"妻若生子,名之吴生。"因投繯而死(谓以绳为繯,投之而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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