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六十九 刑考八(7)

2016-05-03  |  

  肃宗初,陈宠为尚书,宠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廼上疏言:"宜隆先王之道,荡涤烦苛之法,轻薄箠楚,以奉天心。"帝纳宠言,诏有司绝钻钻诸惨酷之科,解妖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馀事,定著於令。

  宠曾祖父咸,成哀间以律令为尚书,性仁恕,常戒子孙曰:"为人议法,当依於轻,虽有百金之利,慎无予人重比。"王莽时谢病,收敛其家律令书文,壁藏之。宠明习法家,少为郡吏,辟司马鲍昱府,转为辞曹,掌天下狱讼。其所平决,无不厌服众心。撰《辞讼比》七卷,决事科条,皆以事类相从。宠子忠为廷尉正,司徒刘凯举忠明习法律,擢拜尚书。忠自以世典刑法,用心务在宽详。初,父宠在廷尉,上除汉法溢於《甫刑》者,未施行。忠略依宠意为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敝。

  元和三年,廷尉郭躬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於令。

  明帝时,奉车都尉窦固出击匈奴,骑都尉秦彭为副。彭在别屯而辄以法斩人,固奏彭专擅,请诛之。帝问郭躬曰:"军征,校尉一统於督(督谓大将)。彭无斧钺,何得杀人?"躬曰:"一统於督,谓在部曲也(《前汉书音义》曰:"大将军行有五部,部有曲。")。今彭专军别将,有异於此。兵事呼吸,不容先关督帅。且汉制棨戟即为斧钺(有衣之戟曰棨)。"帝从躬议。又有兄弟共杀人者,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报,论也。重,死刑)而减弟死。中常侍孙章宣诏,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帝问郭躬,躬曰:"法令有故、误,章传令之谬,於事为误,误者於文则轻,当罚金。"帝曰:"章与囚同县,疑其故也。"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诗 小雅》。如砥,贡赋平。如矢,赏罚均)。君子不逆诈。且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善之。

  躬父弘,习《小杜律》(《前书》,杜周断狱深刻,子延年亦明法律。对父故言小也)太守寇恂以弘为决曹掾,断狱至三十年,用法平。诸为弘所决者,退无怨情,郡内比之东海于公。躬少传父业,讲授徒众常数百人。後为郡吏,辟公府。元和初,为廷尉。躬家世掌法,务在宽平,及典理官,决狱断刑,多依矜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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