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卷三十五(下)(12)

2016-05-09  |  

  [疏]“凡士”至“不听”

  释曰:云“凡士之治有期日”者,即上文乡士听讼于朝者,乡士一旬,遂士二旬。期日,即上乡士遂士之等,狱讼成,来於外朝职听,远近节之,皆有期日。云“国中”者,谓狱在国中,据乡士。云“郊二旬” 者,谓狱在郊,据遂士。云“野三旬”者,谓野之县狱三处皆是野。云“都三月”者,谓方士掌都家。云“邦国期”者,谓讶士虽不云期日,差之,邦国当讶士所掌。云“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者,所以省烦息讼也。

  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判,半分而合者。故书“判”为“辨”。郑司农云:“谓若今时辞讼,有券书者为治之。辨读为别,谓别券也。”玄谓古者出责之息,亦如其国服与。为治,于伪反,下“为治”、“为民”同。别,彼列反,下同。

  [疏]注“判半”至“服与”

  释曰: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质剂傅别,分支合同,两家各得其一者也。云“玄谓古者出责之息,亦如国服与”者,案《泉府》云:“凡民之贷者,以国服为之息。”彼谓贷官物之法。今此是私民,谓出责之法,无正文,约与之同,故云“与”以疑之。若然,国服者,如地之出税。依《载师》近郊十一之等,若近郊民取责,一岁十千出一千,远郊二十而三者,二十千岁出三千,已外可知之。国服,依国民服事出税法,故名国服也。

  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郑司农云:“同货财者,谓合钱共贾者也。以国法行之,司市为节以遣之。”玄谓同货财者,富人畜积者,多时收敛之,乏时以国服之法出之,虽有腾跃,其赢不得过。此以利出者与取者,过此则罚之。若今时加贵取息坐臧。共,如字。贾音古。畜,敕六反。积,子赐反。又如字。出,尺遂反,刘敕类反,又如字。坐,才卧反。

  [疏]“凡民”至“罚之”

  释曰:云“同货财”者,谓财主出债与生利还主,期同有货财。今以国法,国法即国服,为之息利,故云“国法行之”。“犯令者”,违国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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