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卷三十五(下)(14)

2016-05-09  |  

  [疏]注“谓同”至“於士”

  释曰:凡仇人,皆王法所当讨,得有报仇者,谓会赦后,使己离乡,其人反来还於乡里,欲报之时,先书於士,士即朝士,然后杀之,无罪。

  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故书“虑”为“宪”,“贬”为“窆”。杜子春云:“窆当为禁。宪谓幡书以明之。玄谓虑,谋也。贬犹减也。谓当图谋缓刑,且减国用,为民困也。所贬视时为多少之法。窆,彼验反。

  [疏]“若邦”至“刑贬”

  释曰:凶荒,谓年穀不孰。札丧,谓疫病及死丧。寇戎,谓邻国交侵。邦国,据畿外。都家谓畿内三等采地,县鄙,谓六遂之内。不言六乡,举六遂,则六乡亦在其中。云“虑刑贬”者,谓国有此事,则朝士当谋虑缓刑,自贬损之,不得仍依常法也。

  注“故书”至“之法”

  释曰:子春以为宪与禁,后郑谓“所贬视时为多少之法”。此经所有之事重,民益困则所贬多;所有之事轻,民困不至甚,则所贬少。故云视时为多少之法也。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於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登,上也。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齿。版,今户籍也。下犹去也。每岁更著生去死。去,起吕反,下同。著,丁略反。

  [疏]注“登上”至“去死”

  释曰:云“辨其国中与其都鄙”者,国中据六乡在城中者,都鄙据三等采地。“及其郊野”者,郊谓六乡之民在四郊者,野谓六遂及四等公邑,是遍畿内矣。云“男八月女七月而生齿”者,《家语·本命》篇,疏已具於上。

  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郑司农云:“文昌宫三能,属轩辕角,相与为体。近文昌为司命,次司中,次司禄,次司民。”玄谓司民,轩辕角也。天府,主祖庙之藏者。赞,佐也。三官以贰佐王治者,当以民多少黜陟主民之吏。能,吐才反。近,附近之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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