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卷三十六(下)(2)

2016-05-09  |  

  [疏]“宫者使守内”

  释曰:此所守,则寺人之类,守正内五人之等是也。

  刖者使守囿,断足驱卫禽兽,无急行。囿,音又。断,丁管反。

  [疏]“刖者使守囿”

  释曰:此则囿游亦如之者,墨者守门,刖者於囿中驱禽兽者也。

  髡者使守积。郑司农云:“髡当为完,谓但居作三年,不亏体者也。”玄谓此出五刑之中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宫者。宫之为翦其类,髡头而已。守积,积在隐者宜也。髡,苦门反。积,子赐反,注同。

  [疏]“髡者使守积”

  释曰:先郑以髡为完,但居作三年,不亏体,以此为圜土罢民解之。不从者,掌戮所掌皆亏体,独以此为不亏体,於义不可,故后郑引《文王世子》解之也。“玄谓此出五刑之中而髡者,必王之同族不宫者”,此郑亦无正文,若合宫者宫之。今按《文王世子》据诸侯法,云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王家同族犯淫罪者,亦当与诸侯同,不宫之,亦是不翦其类之色。按王同族犯馀罪,刑於甸师氏,刑於隐处。今同族既不宫,亦当於隐处罪之。此守积亦是隐处,故知髡者使守积,是王同族不言者必矣。是以郑云“守积,积在隐者宜也”。

  司隶掌五隶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五隶,谓罪隶、四翟之隶也。物,衣服、兵器之属。

  [疏]注“五隶”至“之属”

  释曰:此与下为目。云“物,衣服、兵器之属”者,即下文云:“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国之兵”是也。

  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为百官积任器,凡囚执人之事。民,五隶之民也。郑司农云:“百官所当任特之器物,此官主为积聚之也。”玄谓任犹用也。搏,音博。为百,于伪反,注及下注同。

  [疏]注“民五”至“用也”

  释曰:云“五隶之民也”者,上《序官》五隶皆百二十员,员外皆是民,故云五隶之民也。云“任犹用也”者,用器,除兵之外,所有家具之器皆是用器也。

  邦有祭祀、宾客、丧纪之事,则役其烦辱之事。烦,犹剧也。《士丧礼》下篇曰:“隶人?厕”。?,乃结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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