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发展教师评价素养学业评价政策的视角(3)

2015-10-30  |  

  3.2002年出台的《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简称“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纲要中的某些不足,更具解释和指导意义,可以把它看作理解和分析学业评价政策的钥匙和最重要的标的。因为有关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议题开始进入政府视野,而且接下来发布的有关学业评价的重要文件都依据该通知来制定,如《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05)明确“学业考试的命题应根据学科课程标准,……学业考试的方式要多样化。”“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的评价结果应成为普通高中招生的主要依据。”《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2006)重申“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 “通知”明确提出从评价内容、标准、评价方法和改进计划等方而来建立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标的评价体系,改革和完善中小学升学考试与招生制度、普通高中会考制度和高校招生制度,推进以达成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以及审美与表现等为基础性目标和各学科课程标准所列的学科学习目标为核心的综合素质评价,并强调“考试是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考试应与其他评价方式相结合,要充分利用考试促进每个学生的进步。”“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师的唯一标准。”还特别提到教师评价学生的重要方法及其运用,如行为观察、成长记录和评语等。

  4.综上所述,国家在学业评价方而表达了两个层面的意图。一是要转变评价功能,由过分强调甄别与选拔转向促进学生的发展,并为此建立完善的学业评价系统;二是规范各类评价行为,特别是考试行为,引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实践所倡导的评价理念。这些意图与措施是否得到了有效执行和落实昵?不可否认,全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按政策要求积极推进中小学生评价改革工作,如“北京、上海、湖北、湖南、海南、吉林、江苏、山东、广东、广西、安徽等省(自治区、自辖市)和深圳、青岛等地区开始实施新的中小学生评价方案或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近些年多数省份就初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问题制定了省、市、县三级政策以及相关的评价体系,个别省份还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计入中考和高考成绩,同时加强对教师关于课程、教学与评价方面的培训。应该说,政策的主要精神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得到了贯彻,然而在课堂层面显得力不从心,甚至没有渗透,特别是忽视了对教师评价权力和实践的关注。这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察中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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