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发展教师评价素养学业评价政策的视角(7)

2015-10-30  |  

  考试立法,治理考试秩序,约束小介法的教育考试,消解外部评价对学校与课堂评价的十扰与压制,使原本属于教师的课堂评价回归本真。不过,“考试立法应当注意对考试的分类,应能全面涵盖各种考试并规范考试的组织和管理的全过程,界定考试违规行为的种类及其性质,限定对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罚手段并规范处罚程序及其法律救济程序。”

  建议之二:培育学业评价中介组织

  学业评价不仅需要良好的管理,也需要专业的设计与开发。偏于行政领导的政府机构要独立操纵两项任务是很难的,所以需要政府将有关学业评价技术性与专业性很强的事务置于政府之外,交由一些非赢利的中介组织来承担,其实就是政府让渡专业的评价权给中介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实现评价权力与资源的共享。当前实施教育评价的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成员国中有75%的国家将这些评价项目交由一个单一的非政府组织负责,由它与政府签约提供评价服务,也正说明了这一点。然而,在我国,虽然早有学者建议“打破评价考试是教育行政部门‘专权’的禁区,可以尝试建立一个不受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非营利性的评价考试‘中介’机构”,总体来说,专业中介组织整体发育不良,迫切需要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培育更多的专业性中介机构。对于学业评价来说,各级政府应积极鼓励与扶持中介组织的建立,为中介组织的准入设定标准,给予中介组织以合法与独立的地位,以项目方式委托中介组织研制学业评价系统以及开展外部评价与课堂评价方面的研究,向其购买专业服务,实施相应层级的评价,为教师各类评价实践提供专业示范。

  建议之三:加大对课堂评价的资源投入

  课堂评价和标准化测验本应给子同等重视,在学校政策和评价资源分配方面保证其质量,但是很明显,事实上大多数教育政策制定者并不了解这个原则。如果国家与地方政策不重视课堂评价,只提升外部评价的地位,将其作为一个竞争性的教育市场的重要成分,可能是非常有害的。政府应重新认识到,改善与提升学生学业成就的主阵地是课堂,因此,“提升课堂变革的质量并提供支持,应具有最大的优先权。”所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尤其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大对课堂评价的投入,使课堂评价得到与外部评价同等的待遇。一方面在政策上为课堂评价的实践提供保护性支持,明确课堂评价独特的地位与价值,并为改善课堂评价实践提供必需的权力和经费保障,尤其要给子教师介理介法的专业权力;另一方面,加强对课堂评价专项研究的资助,鼓励与引导当地高等院校、教科研院所等各种专业学术机构关注课堂评价,研究课堂评价,发展课堂评价的知识与技术,进而为教师的课堂评价实践提供知识和技术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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