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3)

2005-08-12  |  

  三、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情况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

  四、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

  五、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赔偿的权利。

  第十条

  一、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二、(甲)除特殊情况外,被控告的人应与被判罪的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于未判罪者身份的分别待遇;

  (乙)被控告的少年应与成年人分隔开,并应尽速予以判决。

  三、监狱制度应包括以争取囚犯改造和社会复员为基本目的的待遇。少年罪犯应与成年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其年龄及法律地位的待遇。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

  第十二条

  一、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

  二、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

  三、上述权利,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盟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四、任何人进入其本国的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

  第十三条 合法处在本盟约缔约国领土内的外侨,只有按照依法作出的决定才可以被驱逐出境,并且,除非在国家安全的紧逼原因另有要求的情况下,应准予提出反对驱逐出境的理由和使他的案件得到合格当局或由合格当局特别指定的一人或数人的复审,并为此目的而请人作代表。

  第十四条

  一、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时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婚姻争端或对儿童的监护权问题。

  二、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三、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是最低限度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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