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7)
二、联合国秘书长应按姓名字母次序编造这样提出来的被提名人名单,提交本盟约各缔约国。然后按照盟约本部分的有关规定进行补缺选举。
三、为填补按第三十三条宣布出缺的席位而当选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按同条规定出缺的委员会委员的剩余任期。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获得联合国大会的同意时,可以按照大会鉴于委员会责任的重要性而决定的条件从联合国经费中领取薪俸。
第三十六条 联合国秘书长应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和便利,使能有效执行本盟约所规定的职务。
第三十七条
一、联合国秘书长应在联合国总部召开委员会的首次会议。
二、首次会议以后,委员会应按其议事规则所规定的时间开会。
三、委员会会议通常应在联合国总部或联合国驻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每个委员就职以前,应在委员会的公开会议上郑重声明他将一秉良心公正无偏地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九条
一、委员会应选举自己的职员,任期二年。他们可以连选连任。
二、委员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但在这些规则中应当规定:
(甲)十二名委员构成法定人数;
(乙)委员会的决定由出席委员的多数票作出。
第四十条
一、本盟约各缔约国承担在(甲)本盟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后的一年内及(乙)此后每逢委员会要求这样做的时候,提出关于它们已经采取而使本盟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得以实施的措施和关于在享受这些权利方面所作出的进展的报告。
二、所有的报告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转交委员会审议。报告中应指出影响实现本盟约的因素和困难,如果存在着这种因素和困难的话。
三、联合国秘书长在同委员会磋商之后,可以把报告中属于专门机构职司范围的部分的副本转交有关的专门机构。
四、委员会应研究本盟约各缔约国提出的报告,并应把它自己的报告以及它可能认为适当的一般建议送交各缔约国。委员会也可以把这些意见同它从本盟约各缔约国收到的报告的副本一起转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五、本盟约各缔约国得就按照本条第四款所可能作出的意见向委员会提出意见。
第四十一条
一、本盟约缔约国得按照本条规定,随时声明它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一缔约国指控另一缔约国不履行它在本盟约下的义务的通知。按照本条规定所作的通知,必须是由曾经声明其本身承认委员会有权的缔约国提出的,才能加以接受和审议。任何通知如果是关于尚未作出这种声明的缔约国的,委员会不得加以接受。按照本条规定所接受的通知,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甲)如本盟约某缔约国认为另一缔约国未执行盟约的规定,它可以用书面通知提请该国注意此事项。收到通知的国家应在收到后三个月内对发出通知的国家提供一项有关澄清此事项的书面解释或任何其他的书面声明,其中应可能地和恰当地引证在此事上已经采取的、或即将采取的、或现有适用的国内办法和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