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案例及评析5: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2)

2008-10-20  |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幼儿来说,当其造成他人伤害时,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父母一般是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应该由父母承担当事幼儿的民事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或学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定有以下三方面的限定:(1)受伤害的人或造成伤害的人应当是10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学校或者幼儿园在主观上有过错;(3)学校或幼儿园承担的只是适当的而非全部的赔偿责任。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在被监护人损伤他人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伤害事件发生在幼儿在园期间,由于监护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幼儿园担负起了委托监护责任,因此,幼儿园由于未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案例中的落某和李某都是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伤害事件发生在幼儿在园期间,此时幼儿园履行着对幼儿的委托监护责任,依法要担负一定的民事责任,但并不是全部责任。幼儿落某致伤他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于落某是未成年人,所以应由其父母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例应判处幼儿园和落某父母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案例选自《幼儿教育》作者杜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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